【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2020年初,王某(男:吴某)女)认识。 2020年底,王某未来到现场,就通过熟人关系领取了结婚证,并与吴某在当地举行了婚礼,之后一起生活并生了孩子。 2022年,王先生意外死亡,王先生的母亲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没有其他无效的情况。
争论点:1.“自愿结婚”如何认定? 2 .违反法定程序必然导致婚姻无效吗?
【律师分析】
1 .法定的婚姻实质性条件如下:
)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强迫另一方或干涉任何第三方
)男女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岁,女性不得早于20岁。
)3)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禁止重婚,实行一夫一妻制。
2 .本案情况
从本案情况来看,王某与吴某结婚时不存在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禁止结婚/结婚无效的情况。 男女双方办理登记手续期间,只有一种情况是男方没有出席。 这种情况是否违反了第一项“双方自愿”的条件,值得商榷。
具体来看:
3358www.Sina.com/婚姻登记时一方未亲自出席,影响双方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婚姻的自愿审查,但双方当事人自愿不符合婚姻登记时结婚实质要求的
(1)本案结婚登记未违反婚姻实质要件。法律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但由于婚姻登记机关管理不严,当事人不亲自出席就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情况屡见不鲜。 在一方没有出席的情况下,关于应该如何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
要求双方自行出席是结婚登记手续的条件之一,对不符合结婚实质性要求的当事人,双方自行出席也不能办理结婚登记。 登记结婚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出席,当事人双方完全符合结婚实质要求,且实际生活在一起的,不能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轻易否定结婚效力。 否则,不利于婚姻生活的稳定。
作为现有的一种社会关系,“婚姻”已经形成事实,并以此为基础向社会辐射各种关系,简单否定这种身份关系的存在,必然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 当事人没有亲自出席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问题首先出在婚姻登记机关。 加强对注册人的管理,强化注册人的责任,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比单纯宣布婚姻无效处罚当事人更有益。
因此,这种纠纷,首先要审查双方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的若干情形,如果不能界定无效婚姻的情形,婚姻登记时只有一方出席,实际上双方已经生活在一起,应当简单否定婚姻关系的存在
只能说是结婚登记程序条件之一
(2)违反法定程序并不必然导致婚姻无效。
第一百零四条【基本原则】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维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零四条【禁止婚姻家庭规定】禁止承担、买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通过结婚索取财产。 禁止重婚。 有配偶者禁止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虐待和遗弃。
第一百零四条:【婚姻自愿】婚姻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强迫另一方,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一百四十七条:【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岁。
第一百零四条【禁止结婚的】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百零四条:【婚姻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自行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姻登记。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后,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百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第一百零八条:【复缘登记】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办理婚姻登记。
【法律依据及参考】
第4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向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三)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审查婚姻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明、证明材料,并询问有关情况。 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给结婚证的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民法典》
第十七条当事人因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告知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有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行为人胁迫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强迫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五百五十二条所称“胁迫”。 受到胁迫要求撤销婚姻的,只有被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九条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被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要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
1 .【结婚登记时一方未亲自出席,非婚烟当然无效的理由】
不能规定无效婚姻状况的,提交婚姻申请时一方不出席,实际双方共同生活的,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婚姻无效的申诉。
2 .【婚姻登记审核应更加重视是否自愿结婚的实体问题】
婚姻登记行为是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民事关系的确认,对该行为进行合法审查应更加重视双方是否自愿结婚的实体问题。 除非双方自愿存在法律禁止或者无效的情况,否则应当认定婚姻登记行为有效,因此婚姻登记程序瑕疵不足以否定婚姻登记行为的效力。
3 .【早婚证明加盖村民委员会印章。 应该认定为事实婚姻】
男女双方早期领取的《结婚证》格式规范,但加盖村委会公章、民政部门没有结婚登记记录的,应当认定为事实婚姻。
4 .【与外籍人士结婚,即使手续有缺陷,注册行为仍然有效】
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行为在民事婚姻实质上不存在认定或者干涉的职权,登记程序上的瑕疵不影响婚姻的实质效力。
5 .【就算没有亲自去现场登记结婚,也不一定婚姻就无效】
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未亲自到现场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局出具结婚证的行为存在程序缺陷,但并不一定婚姻无效。
6 .【婚姻关系效力自同居时起算,同居期间共有不动产】
男女双方重新提交婚姻申请,婚姻关系的效力应当自双方符合法定婚姻实质性要求的同居生活开始之日起计算,认定同居期间购买的不动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孙天翔律师,北京奥肯律师事务所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
【类案实务要点总结】
兼任国内某证券公司财务经理、前十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总监、北京市某职业学院专家讲师,进入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担任专家团队律师。
除执法资格外,还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经济师、证券分析师、董事会秘书等多项资格。
经过多行业、多岗位的工作锻炼,具有扎实的财务管理知识、法律风控知识、财税管理知识。 在财务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经验丰富。 善于理论联系,撰写的多篇论文在核心期刊发表。
律师介绍
孙天翔,民商法综合律师
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
《工程项目成本核算与管控研究》
《财务数据分析在企业内部管理中的应用》等多篇文章
专业领域:公司类案件、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兼并收购、知识产权案、公司上市、股权案、非诉方向、尽职调查、合规管理
孙天翔律师在授课和处理业务时,结合企业困境和理论指导,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提供建设性意见,从企业市场环境、法律环境、税务环境等方面全面分析企业瓶颈并提出改进建议。 帮助企业完善和加强财务、税务、法律等基础设施建设。
他是博学多才的民商法综合律师。 作为财税行业的专业律师,除了扎实的法律技能外,还具备财务、税务等多方面的技能,他将成为你前进道路上不可或缺的好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