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女结婚15年,无子女,乙女腿脚残疾,共住商品房1,乙女负责保管有关物业费手续,房屋所有权为甲男兄弟,居住8年; 共有两套商品房,婚姻存续期间以200万元出售给丙方。 甲男因感情不和提出离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经双方协商无果; 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儿童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财产分割的主要争论:
1、少女主张商品房1由甲男少女假借甲男弟弟名义购买,相关物业费手续由少女保管。 法院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2、少女认为商品房2在销售时,有将财物直接支付给贾男兄弟,并转移财产的行为;
3、少女认为甲男与甲男弟弟签订虚假租赁合同-商品房1,支付房租16万元,伪造共同债务;
4、少女认为双方家庭生活费支出少,甲男工资基本存银行,其收入总额与银行账号不符,存在财产转移行为;
5、乙女主张甲男有过错、少女有残疾等因素,平分夫妻共同财产明显不当。
法院的验证和判决如下
1、商品房1经济适用房结算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书及收据证明该房屋房款由贾男弟弟缴纳,房屋登记所有人也是贾男弟弟,乙某在该房屋内居住,保管相关物业费的手续符合惯例和实践,商品房1不主张分割房产;
2、根据少女申请,调取贾男弟银行交易记录,证明甲男弟名下房屋销售期间最大交易额2万元,无200万元交易记录。 买受人丙方未出庭作证,证明将购房款存入贾男弟银行账户的证人证言与法院提取的上述银行交易记录不符,无其他证据。 少女提交了录音的证据,但很难确认说话者的身份
3、少女、贾男长期居住在贾男弟弟的房屋内,向甲男弟弟支付房租是合情合理的,关于伪造少女甲男和甲男弟弟租赁合同的主张没有证据
4、少女认为双方家庭生活费支出较少,甲男的工资基本都存银行,其收入总额与法院提取的账户余额之间存在一定差距就说明甲男转移了存款,没有事实依据;
5、法院调查显示,少女在外打工,有一定收入。 少女声称甲男是过失人,但没有提出证据,也没有提出甲男应该减少财产的其他证据和理由。 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已经照顾了少女。
案例教训:
1、少女认为甲男有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均无证据。 商品房1是否是以贾男弟弟的名义买的,没有书面证据,仅靠口头协议不能成为法庭的证据。
2、卖房金额巨大,少女当时没有查钱去向,留下证据;
3、住甲男弟弟商品房,未书面明确居住形式。 少女住了多年,运气好,结果得付房租。
4、少女没有掌握甲男的收支情况,金钱去向不明,导致了金钱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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