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来了#
最近,刚看到一则新闻,说的是一对男女未婚的“夫妇”,因为男方隐瞒乙肝,女方拒绝领取结婚证,而涉及彩礼返还问题。
男方提出改口费、彩礼金等共计13万元,其中包括七夕转账2020、520两笔款项。
对此,法院认为,七夕转账属于特殊含义的赠予行为,不属于彩礼范畴
那么,在《民法典》时代,到底哪些钱属于彩礼呢? 还应该依法归还吗?
01彩礼是数额较大、以结婚为目的金钱给付关于彩礼,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请参阅但按照民间习俗的一般理解,彩礼就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由男方家庭给付女方或者女方家庭的大额金钱、财物。
例如,有的地方要求男性一次给8万8千日元,有的地方经济发达,也可以给88万日元的彩礼。
除了直接给钱外,还可能需要不少费用,比如给女性交三金、五金、钻戒、答谢等。
这些金钱、财物,法院通常可以认定为彩礼或与彩礼有关的,如果婚姻不成立,可能会责令女方归还。
但是,从男女恋爱到结婚,那可能是一段很长的路。 中途产生的费用,例如在新年或特别的日子互相赠送的东西,或者男性给女性送礼物的情况很多。 另外,一起吃饭、玩耍、购物等,和亲戚朋友一起庆祝红白、交往义理等等,多则几千万,少则几百。 与恋爱和准结婚的关系相关的费用该怎么办呢
是将它们一并视为婚姻所索取的财产,还是视为普通人感情往来、合理费用?
3358www.Sina.com/实务中,并不是所有男人花在女人及其家人身上的钱都被视为彩礼,但一般来说,3358www.Sina.com/
通过几个案例说明男女交往中哪些钱不应该认定为彩礼。
02哪些财物不宜认定为彩礼
张三和李四经人介绍准备结婚,两人同居后没有办理结婚手续,张三打工赚钱。 李四留在老家照顾张三的女儿张小妹。
一年中,张三每月汇款给李四,累计达6万元,用于家庭生活支出,其中包括张小妹签字领取的1万5千人和李四家亲戚的红白喜事人情数千元。
一年后,张三回家求了婚,李四拒绝了。 张三随后要求李四返还一年转账的45000元(扣除张小妹收到的15000元)。
法院最终认为,张三支付给李四的同居期间支出,包括照顾孩子的费用,以及一些正常的人情往来,不属于彩礼范畴,驳回了张三的诉讼请求。
会充分考虑男方花费这些钱时的目的、数额等因素。
赵小壮与金小美订婚后,赵小壮给金小美买了“三金”等首饰,并通过银行转账赠送了36000元彩礼。
两人举行婚礼后,还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几个月,马上就因为生活琐事吵架,不想再一起生活了。
赵小壮向金小美要“三金”和52000元彩礼,金小美还了“三金”,但不愿意还彩礼,以为是准备酒席时用的。
法院审理后查明转账36000元的事实,但赵小壮声称的其他16000元彩礼未能查证。 结合双方的过错、同居时间、酒席等情况,钱小美判决返还13000元彩礼。
案例一
周大牛和曾珠结婚后,没有结结婚证,同居一个月就分开了。
周大牛以为自己花了13万多元,要求曾珠返还10万元和期利息。
曾珠以为自己只看了24000元,用来看衣服、买衣服。
经法院审查,周大牛在恋爱期间分两次92000元(一次26000元,第二次66000元) ) ) ) ) ) ) ) ) ) ) 652婚礼的时候) )
最终,法院判决曾珠儿及其父母酌情返还92000元彩礼的70%,所带床上用品等归曾珠儿所有。
从上面三个案例可以看出:
一种情况是,法院并不认为男子给妇女的所有钱都是彩礼,案例二
通常,在这类案件中被判决返还的,是案例三等重要物品。
二是男性那些恋爱时的小额支出(比如吃喝游玩、买衣服等,更倾向认定为赠与)、与对方亲友的人情往来等,都不宜认定为彩礼,视为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合理费用一般不返还。
三是彩礼并不全部返还,而是通过大额钱款、三金,综合判断后按比例分配。
女同居期间的共同花费,也不宜认定为彩礼回到本案的问题,法院之所以认定七夕等特殊时间段性质的转账不是彩礼,这并不是大额财产,也没有直接关系是否缔结婚姻的根本目的,恋爱期间的感情表达更符合赠与的性质
缔结婚姻期间,双方必要的支出、人情往来等费用,如第三种情况下男方在婚礼阶段支付给女方亲戚的乘车款等,也不应同样认定为彩礼,不支持返还。
当然,彩礼作为一种古老的民俗,目的是为婚姻锦上添花,而不是给双方家庭增加负担。 男女结婚还是要以感情为基础,不能通过结婚索取财产。
超出习俗的礼物,必须被法律禁止,但即使收到礼物也不能如期结婚。 (或者暂时结婚后,马上分手。 )法律支持返还礼物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