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论的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依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致使给付人生活困难。
上诉人作为接受彩礼的一方,接受被上诉人提供的彩礼后,按照习俗举行婚礼和同居生活,但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之间未订立合法有效的婚约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婚约家庭篇解释
在确定彩礼返还金额时,法院将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和子女的生育情况,酌情确定返还部分。
诉讼请求
赵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 .请求法院依法返还被告彩礼金100000元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时明确
原,被告于2017年3月按照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未领取结婚证。 2018年2月11日生了一个女孩。
2020年4月21日,被告因同居子女抚养纠纷向临夏县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同意通过临夏县人民法院(2020 )甘2921民初963号民事调解书。 一、女孩赵某1由侯某抚养。 二、赵某为某子女抚养费30000元(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
双方同居时约定彩礼180000元,原告分两次送被告彩礼140000元。
目前,原告赵某起诉该院要求被告侯某返还彩礼100000元,被告表示不同意返还。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提起的返还彩礼是独立给付的诉讼。 同居子女的抚养纠纷在我院已按另案处理,调解书已具有法律效力,我院在此不再赘述。
彩礼是中国古代的婚姻习俗之一,是婚前男方交给女方的钱,表示自己诚心诚意地要求结婚,与女方结婚有着良好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依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致使给付人生活困难。
目前,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方应当退还原告送的彩礼。 但由于原告赵某与被告侯某已同居生子,被告方可以减少返还原告彩礼的金额。 原告要求被告方返还彩礼的理由成立,但要求太高,本院酌情认定。 被告表示不同意归还的理由不成立,该院不予采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侯某返还原告赵某彩礼金60000元(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共计1150元,由被告承担。
上诉意见
侯某上诉的主要理由: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于2017年按照当地风俗举行婚礼,自孩子出生以来,被上诉人一家因所生孩子为女儿,与上诉人无关,未为被上诉人领取结婚证,被上诉人以此为借口不承担责任。 申诉人回家看望孩子时,驱使申诉人家人殴打申诉人,给申诉人造成了精神上的巨大压力。 上诉人分两次向上诉人支付彩礼14万元,彩礼的钱用于陪嫁、承办宴席、婚后家庭生活等,一审法院判决返还彩礼60000元不公平。
被上诉人赵某控辩:
一审法院对双方同居情况、给付彩礼事实、女儿抚养纠纷非常清楚,据此被答辩人返还答辩人仅6万元,调查事实清楚,认为适用法律是正确的。 答辩人本来是抱着对未来美好生活的期待与答辩人结婚的,但答辩人要么长时间住在老家,要么不去青海,双方在一起生活的时间不到一年,就为了双方的婚姻动用了答辩人和父母的全部积蓄,现在答辩人债台高筑作为双方婚约破裂的过失人,法院认为向答辩人返还部分彩礼是正确的,答辩人的上诉应当驳回。
二审判决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查明二审事实与一审一致,在本院确认。
在医院,上诉人侯某作为接受彩礼的一方,接受上诉人赵某给付的彩礼后,按照习俗与结婚仪式同居生活,但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之间未缔结合法有效的婚约关系, 认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约家庭篇的解释(一)中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法定彩礼返还情形。
在确定彩礼返还金额时,一审法院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和子女生育情况,酌情确定部分返还,并无不当。 侯某声称收到的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作为提出主张的一方,应当就主张存在的事实举证证明。 否则将承担无法举证的不利后果。 侯某对该主张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不支持其上诉理由。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件编号: (2022 )甘29民终77号
来源:丽姐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