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骗婚?
婚姻诈骗,简称婚姻诈骗,是以婚姻为诱饵诈骗钱财,俗称“放鸽子”,是最常见的婚姻诈骗形式。 婚姻诈骗已经发展成为利用真实身份和证件合法登记结婚的新型诈骗,这也是最难打击的。
嫌疑人以合法婚姻为幌子,骗取合法婚姻登记。 这是诈骗犯罪中比较特殊的案件。 目前,诈骗分子的目标主要集中在老年和贫困群体的婚姻诈骗上,诈骗案件呈上升趋势。
我国 《婚姻法》 对骗婚之规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通过婚姻骗取财物已经超出了通过婚姻索取财物的范围,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依据诈骗行为按刑法处理。
目前,我国《婚姻法》对以合法婚姻形式诈骗他人财产的不法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这使得许多不法分子钻法律空子,以合法婚姻形式诈骗他人财产。
骗婚的特点和定性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患有婚前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是无效婚姻。 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诈骗分子与被诈骗人的婚姻关系不是无效婚姻。
婚姻法第1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了胁迫婚姻的可撤销制度。 胁迫婚姻是指行为人胁迫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在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强迫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 被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很明显,婚姻欺诈关系也不是婚姻法可以取消的婚姻。
根据现行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婚姻既不是婚姻法的无效婚姻,也不是婚姻法的可撤销婚姻,因此只属于婚姻法的合法婚姻。 但是,这种定性与常识相反。
婚姻法中骗婚的处理
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不同形式的婚姻所发生的纠纷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制度。 即无效婚姻宣告制度、胁迫婚姻的可撤销制度、合法婚姻的离婚制度。
诈骗婚姻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只能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处理,通过离婚途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离婚的条件。 也就是说,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情况下,只有调解无效才允许离婚。 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可以看出,感情破裂标准是允许离婚的唯一标准。 在诈骗案件中,诈骗分子以诈骗钱财为目的,与遭遇诈骗没有感情,更不要说感情破裂。
被要求说谎归还财产的诉讼请求如何适用法律呢? 根据婚姻法第三条的规定,禁止通过婚姻索取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制度。 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 .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的; 3 .婚前给付,致使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但是,对于婚姻诈骗,前两项已经是既成事实,如果不能证实“支付给自己造成了生活困难”,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就不会被支持。 这显然是不公正的。
总之,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对本案的诈骗婚姻进行定性时,这种定性在处理因婚姻欺诈而引发的纠纷时,很难适用最优规定,处理结果也变得不公平。
用民法规定处理骗婚纠纷的合理性
那么,什么样的法律制度才能公正处理诈骗纠纷呢? 法律有评价的功能,同时法律也是评价的标准。 也就是说,用不同评价标准的法律对同一行为进行评价,往往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有关婚姻的权利是自然人民事权利的一部分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构成无效民事行为。 在诈骗案件中,诈骗人的行为是以被诈骗的婚姻和合法形式骗取后者财产的隐瞒违法目的的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这种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缔结的婚姻必须是无效婚姻。 得出这样的结论与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并不矛盾。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状况,之所以成为无效婚姻,是因为这些情况下的婚姻违反了婚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禁止重婚、法定结婚年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不宜结婚的疾病等强制性法律规定。 因为婚姻法的这些规定是民法通则第58条关于民事行为是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在婚姻法中已经具体化了。 同时,婚姻法的这些规定并不排斥民法通则第58条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的规定在婚姻法中的适用。
在诈骗案件中,如果适用民法通则第58条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的规定处理,则宣告婚姻无效,适用法律更合适,当事人权利保障更充分,可以以遭遇诈骗民事行为无效为理由请求返还财产
因此,基于以上分析,必须在民法通则的框架内建立欺诈婚姻无效宣告制度; 只有这样,才能公正处理诈骗引发的纠纷,同时宣告诈骗无效也有利于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如果判决离婚,骗子骗取被骗财产的行为不适合刑事处分。 因为离婚是合法婚姻关系因夫妻感情破裂而被解除的方式。
来源: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