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关于不动产加算的规定:
1、婚前补名,为赠与,该房产归夫妻双方。
2、一方未命名婚前房产,归婚前产业,另一方不享有任何权益。
3、子女双方在各自父母出资的基础上共有房屋所有权。
4、由一方父母出资,产权在夫妻双方的,该房产为其父母对两侧子女的赠与。
5、由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在自己子女的,视为只赠与自己子女的个人。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以视为只送给自己子女一方,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由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共有。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