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恋爱期间情侣团购房子的现象很常见。 因为没有一对情侣会跑去结婚去恋爱。 情侣团购房子,房产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但也有不少情侣因为分手、商品房分割问题产生纠纷。
恋爱中或者同居中购买的房屋,所购房产产权已经登记并分手的,不包括已结婚领证的夫妻所购房屋的分割。 年轻人、老年人未婚同居、共同买房的情况在增加。
但是,一旦关系破裂,如何分割房地产将是一个挑战。 今天,我们来看看发生这种情况应该如何解决。
情况一:一方出资买房,房屋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
此时,不动产归出资方所有。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房地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依法登记生效; 未登记,不发生效力。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双方不属于婚姻关系,由一方出资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应当归出资方。 另一方无权主张就其不动产进行分割。
如果我方涉及出资,根据需要主张出资部分。
情况二:恋爱期间一方出首付买房,一方还贷,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双方根据出资和贡献确定具体份额。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设立以登记为准,房屋产权以双方名义登记的,双方为共有该不动产所有权的关系。
恋爱双方还没有建立婚姻关系,所以等分享关系要按部就班地分享。
实践中,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通常考虑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度,从出资额、贷款负担、恋爱时间、易用性等多个维度考虑,合理分割房屋。
情况三:一方出资买房,房屋产权登记在对方名下
在此情况下,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将房款和相应的增值金返还给实际出资人。
由于房地产支出数额较大,不能视为一般赠与行为。 由于双方在恋爱期间出资购房一般以结婚为目的,一方出资购房并在另一方名下登记姓名的行为可以推定为有条件的赠与。 条件是结婚。 如果条件达不到,赠与方可以取消赠与。
因此,对这种情况的房地产,实际出资人不具备购买资格的,根据公平原则,产权登记人应当将购买价款及相应的增值款项返还实际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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