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赵红旗通讯员赵富林
根据我国的传统习俗,男女双方在谈婚论嫁时多支付一定数额的彩礼和聘礼,热恋中的情侣之间也不可避免地要进行发红包、送礼物等经济交流。 但感情的尽头分手时,支出方往往认为自己蒙受了损失,引起经济纠纷,或者为了索取相关费用而公开账目。分手后,
婚恋期间的支出是否应该返还呢?
《法治日报》 记者选取了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审理的5起相关案件,
提醒人们从恋爱到结婚期间,
应当理性处理财物给付问题,
遇到纠纷更须依法解决。
订婚宴后,提出分手收到的彩礼将全额返还
2018年4月,何某和刘某经人介绍确立了恋爱关系。 同年5月23日,两人按当地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 但半年后,刘先生与何某解除了婚姻关系。 此后,何某在征婚期间花费的费用无法兑现的情况下,向卢氏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原告于2018年5月21日诉被告刘某购买黄金首饰花了3005元。 婚礼前一天,给被告现金1万元,仪式当天,经媒人手给刘某母亲彩礼现金6.8万元。 2018年10月,刘某委托何某出资对所住房屋进行装修改造,花费2万元购买彩钢瓦、钢梁、门窗等材料。 2018年11月,被告人刘某要求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但原告在交往期间支付的彩礼、装修、黄金首饰等财物未予退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按照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彩礼金6.8万元。 原告主张的住房装饰金2万元、订婚前一天支付的红包1万元,被告不予承认,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不支持该款项。 原告主张的婚前为被告购买的金宝饰金3005元,应当认定为婚姻过程中的赠与行为,故不支持原告的这一请求。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何某6.8万元。
不解除婚约的礼金首饰将酌情退还
2018年6月,贾某经段某介绍认识并坠入爱河。 贾某根据当地风俗习惯,在初次见面、看家、行礼、亲事等订婚过程中,先后支付段某彩礼10多万元,其他财产价值数万元。 2019年9月,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贾某再次给付段某红包共计12000元,迎亲时将现金8888元放入新娘茶壶,但两人未登记结婚。
后来,由于性格不同,两人经常矛盾,关系逐渐恶化,最终无法共同生活。 2019年底,段某离家后双方没有共同生活,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约。 经过多次协商调解,贾某将段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段某向其父母返还彩礼139488元,并返还钻石项链、钻石戒指、金手镯、苹果手机等财物。
卢氏县法院五里川法庭审理此案后认为,彩礼实质上是为了达到结婚目的的赠与,一般情况下,如果不达成婚约,彩礼的赠与也会自动解除,因此赠与方有权退回彩礼。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对符合彩礼性质的礼金和财产,女方应予返还。 在实践中,男人向女人支付彩礼的量通常是由女人的要求、男人的经济状况和当地的风俗习惯决定的。 婚约解除的,彩礼返还也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当地风俗,根据个案实际情况予以认定,不得一概全额返还。 本案中,贾某、段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仍按照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共同生活,且有夫妻之亲。 对返还彩礼的比例和金额,要考虑男女双方实际,根据审判查明的案件事实,依照法律规定,结合当地风俗,酌情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段某及其父母返还原告贾某彩礼92322.3元,段某返还贾某钻石戒指一枚、钻石项链一条、黄金首饰一套、苹果手机一部,陪嫁物品归段某所有。
同居一年的离别参与判决,呼吁返还部分彩礼
陈某与女方李某未登记结婚同居一年,李某提出分手后,陈某向卢氏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6万元彩礼及其他费用。
庭审中,原告陈某诉称,2017年两人通过他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腊月二十九订婚时,被告提出向原告支付彩礼6万元。 当天,陈某转账彩礼现金5万元,微信转账1万元,共计6万元。 除彩礼外,原告还支付被告现金和物品约3万元。 结婚不久,两个人就决定同居。 2018年6月15日,陈某因病住院,李某未去医院探视,遂分居。
被告人李某辩称,2018年元月,她与原告陈某协商双方婚姻事宜,因当时她在省外打工,陈某于2018年1月10日通过微信给她汇款1万元,用于购买衣服、销售回家旅费等。 2018年2月4日,两人举行了订婚仪式。 当时,她表示不需要彩礼,但需要帮助原告返还所背的债务5万元,原告同意后拿出5万元帮助她返还债务。 至诉讼,双方未登记结婚,未形成婚姻关系,但双方已同居一年多,同居生活期间,原告向她转账购买结婚物品或帮助她返还债务是一种自愿赠与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2018年1月10日,原告汇款1万元给被告购买衣服是赠与行为,原告的该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2018年2月4日原告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应结合当地习俗,认定为原告支付给被告的彩礼。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被告已共同生活一年,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应当返还原告部分彩礼金。遂依法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陈某彩礼款3.5万元。
赠与上带有恋爱的象征就不需要返还相应的钱
小娟和小张是初中同学,毕业后各自忙于自己的生活,交往不多。 2018年春天,两人在同学微信群里的聊天中再次建立联系,兴趣相投,好感倍增,不久确立了恋爱关系。 粉丝们每逢纪念日、节日、小张生日,都会给小张发红包、转账表达爱意。
但好景不长,几个月后,张先生提出分手。 沉浸在痛苦中的粉丝们发现,2018年4月至同年9月,外出务工的他通过微信、支付宝(Alipay )账户分17次向张某转账共计32422元。
得知小张与其他人结婚后,粉丝觉得自己“吃亏”,向小张索要周转的钱。 小张通过微信、支付宝(Alipay )分5次返还给小范13400元,剩下的19022元没有返还。 虽然范先生多次打电话催问,但张某一直果断。 范某无奈地向法院起诉,责令张某返还19000元。 卢氏法院官道口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辩称,原告是为了追求原告频繁寄送具有恋爱象征意义的“520”“521”“1314”和生日庆典等红包而主动寄送的,并非被告请求。 这些红包应该认定为赠与行为,属于恋爱期间的礼尚往来。
法院审理后认为,判断是否应当返还案件所涉款项的关键在于该款项是否为目的赠与。 符合目的赠与的,目的不能实现的,被告继续占有该财产为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本案中,原告在追求被告期间向被告汇款人民币32422元,其目的是促进被告恋爱结婚,而32422元中“520”“521”“1314”和生日祝福、购买礼物等恋爱象征性金额的汇款共计8622元因此,32422元中符合目的赠与的23800元,因其目的因双方分离而不能实现,被告继续持有其所得利益缺乏正当性,属于不正当利益,应予返还。 据了解,被告已向原告返还13400元,剩余10400元未返还。 目前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应当有法律依据,依法支持。 32422元中的8622元,属于普通赠与行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范某10400元。
恋爱期间互相赠送部分不返还
2016年,孙某通过介绍常某认识,确立了恋爱关系。 订婚当天,孙某向常某支付彩礼1.68万元,常某还了800元。 此后,双方因购房发生纠纷,恋爱关系破裂。 孙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常某返还彩礼金和其他支出共计2.782万元。
法院审理时提出,被告只承认彩礼1.68万元,对其他支出不予承认,女方订婚过程中也存在较大费用。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双方恋爱期间相互支付,应认定双方循风俗以此增进感情、赠与。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1.6万元,双方恋爱期间的其他支出可不予返还。
民法总则相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无法律依据,获得不正当利益,遭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返还不正当利益。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相关规定
第十条当事人要求返还依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治微评
胡勇
目前彩礼仍然是我国许多家庭的沉重负担,一些贫困家庭的男青年支付不起高额彩礼,被迫单身。 另外,近年来,订婚后分手、不登记结婚共同生活、离婚的情况越来越多,因彩礼返还问题引起的纠纷和诉讼也在增加。
把彩礼特别是高额彩礼作为订婚、结婚的必要条件,事实上是一种滞后的买卖婚姻现象的遗留,把双向婚姻等同于商品交换,也违反了现行婚姻法的规定。 高额彩礼的存在与文明乡风建设相去甚远,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危害家庭和谐。 所以,必须并行消除很多对策。
首先,在广大农村中深入开展喜事新宣传教育,引导广大村民自觉遵守民法典和婚姻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树立不收彩礼为荣的观念,让农村青年自觉抵制彩礼,勇于戒除陈规陋习其次,要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倡导把抵制彩礼特别是高额彩礼纳入村规民约,互相提醒,对接受彩礼特别是高额彩礼者提出批评教育,做到廉洁,促进文明乡风的形成。
来源:法治日报社区版
编辑:席锋宇常煜岳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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