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伯数字“7”是“起”的谐音,似乎一直是很受欢迎的数字。 原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李晓明一句话,给工程业主赚了两三千万美元。 作为回报,李晓明一次从该业主那里收到6套房产,每套房号码的零头为“7”。
10月1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法院在李晓明担任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局长、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院长、吉林省地质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521万余元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晓明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吉林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帮工程老板获利数千万,一次受贿6套房
公开履历显示,李晓明曾任吉林省交通厅办公室主任科员、吉林省交通厅政策法规处处长、吉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长、吉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局长等职,2002年1月-2008年6月任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局长(副厅级),2008年6月-2011年5月任吉林省交通厅党组
判决书显示,工程老板李春龙与李晓明相识多年。 2009年,李春龙与时任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的李晓明一起,与吉林白山市交通局局长王延生、副局长李建华一起吃饭。 饭桌上,李晓明向王廷生介绍了李春龙,说是在白山施工,让王延生多照顾。
李春龙说,他在李晓明和王延生的帮助下,这几年在白山地区承包工程项目总共赚了两三千万美元。 2011年初,李春龙和李晓明一起去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超达创业园看他买的房子。 李春龙当场对李晓明说,两栋7单元一楼到六楼都买了给他。 李晓明马上接受了,只是叮嘱产权要归外甥李春雷名下。 这6套房子,零头都是“7”,是超达创业园的2栋107、207、307、407、507、607号房子。
李晓明的侄子李春雷随后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将房子登记在他名下。 但房款333万元和税金16.8万元全部由李春龙支付。
2012年,李春龙与李晓明、王延生、李建华吃饭时,王延生表示白山市交通局想在长春设办事处,称需要办事处。 大家在餐桌上决定了。 白山市交通局以万元购买李晓明以侄子名义落户的6套房产。
这800万元由李春龙为李晓明保管,主要用于李晓明的投资理财。 2012年,李春龙用其中的409万元,以自己的名义为李晓明家购买了一家商铺。 2013年9月,李晓明的女儿在上海购房,并支付了260万元的首付。 卡上还剩下100多万元,李春龙说自己陆续被借走了。
有人的钱收了但事没办成,九百多万财产来源不明
法院认定,2003年至2016年,李晓明利用担任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局长、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吉林省地质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局局长职务便利。 或实际为杨光、樊新彬、陆远、辛增勇、孙平义、吉林省公路勘测设计院院长胡珊、吉林中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李春龙等7个单位和个人在职务晋升或调整、承包工程等事项上牟利,由这些单位或个人给予的人民币101万元、德
这些行贿者中,有些人给李晓明寄了钱,但没能工作,但钱也没有回来。
判决书显示,李晓明任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局长期间,高管局餐厅厨师兼行政总厨师辛增勇是主任科员,希望通过李晓明提出副处。 2007年11月的一天,辛增勇来到李晓明的办公室,把用报纸包的2万美元放在他的桌子上,提出想进步提拔,请多关照。 李晓明当时表明态度后,一定有机会提拔。 但2008年3月,李晓明调任省交通厅任副厅长,辛增勇的事一直没做。 与辛增勇同样遭遇尴尬的,还有当时吉林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孙平义。 孙平义说,2011年初,交通厅副厅长李晓明因肺癌在上海手术结束后回到交通厅上班。 孙平义用蓝色布袋装了50万现金,用报纸包起来送到李晓明的办公室,告诉李晓明希望他能帮助他提高职务。 然后把钱放下就走了。
孙平义说,他2008年7月担任副主任主持后,省公路管理局和交通厅人事处多次提议担任正职,但由于李晓明不同意,没有成功。 他也多次找到李晓明,希望他能促成这件事,李晓明明确表示有困难。 所以他发了那50万。
孙平义说,他寄钱后不久,李晓明就离开了交通厅,但什么也没做。 2013年3月21日,吉林省交通厅任命孙平义为吉林省公路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 当时,李晓明已经担任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院长一职。
判决书显示,截至案发前,被告人李晓明及其家庭财产共计2706.352045万元,个人和家庭支出共计52.651455万元,个人和家庭合法收入共计847.264403万元,其中可说明来源的财产1819.100703万元,李晓明诉人民
10月1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吉林高院的一审判决书和二审裁定书。
2018年4月28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晓明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决定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罪名判处有期徒刑5年,执行有期徒刑13年。 记录在案的被告人李晓明受贿所得和来源不明财产合计折合人民币一千四百二十八万九千六百五十元九角四分及其利息依法上缴国库。 在案的被告人李晓明依法收受赃款以李春龙名义购买的长春市海澜庭区G12栋109号房屋,上缴国库。 继续追缴被告李晓明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十三万一千五百一十三元零三分,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李晓明不服上诉。 吉林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