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生活是影响夫妻感情的重要因素也是夫妻生活中重要的调味料之一。 在生活中,经常会因为性生活的不和谐而导致夫妻感情产生矛盾。
那么,在离婚纠纷中,夫妻一方以“性生活不一致”为理由起诉离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判决文书中,2010年到2020年间,有374件包含“性生活不和谐”这一关键词的离婚纠纷判决书。
一、当事人主张“性生活不和谐”的理由
根据对上述374项判决的初步梳理,当事人主张的“性生活不和谐”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因分居、聚少离多导致的客观距离所产生的的性生活不和谐;
2、因缺乏沟通、缺乏配合、缺乏经验、缺乏情感交流造成的性生活不和谐;
3、因一方患有生理或心理疾病造成的性功能障碍;
4、因一方患有性功能障碍之外的其他疾病不宜房事造成的性生活不和谐;
5、因一方没有生育能力造成的性生活不和谐;
6、因一方有同性性取向造成的性生活不和谐;
7、因一方欲望过强、或一方性冷淡造成的性生活不和谐;
8、因一方认为性生活质量不能达到要求造成的。
上述374项判决分别为:“当事人单方面主张性生活不和谐,证据不足不支持离婚”、“认定性生活不和谐,法院不允许离婚”、“认定性生活不和谐,双方同意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支持离婚”
(以上含有“性生活不和协议”关键词的离婚纠纷判决粗统计,不排除分类认定存在主观因素偏差)
二、“性生活不和谐”举证难
“当事人单方面主张性生活不和谐,无证据不支持离婚”的判决占36.63%,居第二位。
而从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角度来看,当事人对其主张不能举证,必然面临败诉的不利后果。 另一方面,“性生活不和谐”确实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
那么什么样的证据能达到证明“性生活不和谐”的证明目的呢?
1、双方认可,或有证据证明分居事实、聚少离多等情况,从生活常理上讲,“性生活不和谐”是客观存在的;
2、一方主张性生活不和谐,另一方在法庭陈述中予以认可,则人民法院对“性生活不和谐”的事实予以认可;
3、通过医院诊断、鉴定资料等证明一方存在性功能障碍的,则可以证明存在“性生活不和谐”的事实;
4、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不存在分居事实、聚多离少等情况,也不存在医疗证明性功能障碍的情况下,一方主张性生活不和谐,另一方矢口否认的,人民法院通常认为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三、“性生活不和谐”并非法定离婚理由
如果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人民法院判定离婚的唯一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
对于性生活不一致的事实,人民法院通常认为“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性生活”并不是维系夫妻感情的唯一途径,因此,“性生活不一致”并不一定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关于被认定存在“性生活不一致”的事实,不支持离婚的比例达到37.97%。 人民法院的观点主要如下。
1、非性功能障碍疾病,产生的性生活不和谐,人民法院通常将其定义为“家庭琐事”,并有法院认为性生活不和谐是夫妻关系中常见的现象,应当加强沟通与交流,促进夫妻关友好和睦;
2、一方因性功能障碍导致的性生活不和谐,人民法院认为患病方应当积极配合治疗,另一方应当积极鼓励患病方进行治疗,并共同面对,解决问题;
3、虽然存在性功能障碍,但并未达到难以治愈的程度,因此不属于司法解释以“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该司法解释在民法典实施后失效
“性生活不一致,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认为支持离婚”的案例比例高达12.03%,对此部分案例的分析显示,人民法院支持离婚的原因并不是“性生活不一致”,夫妻双方主要存在其他法定离婚条件其原因是夫妻双方经过多次离婚诉讼后,和好感情是否破裂,夫妻双方仓促认识,草率结婚导致夫妻感情不成立等。
因此,请参阅夫妻感情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定离婚的唯一标准,“性生活不和谐”并非法定离婚理由,只有性生活不和谐是因为“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人民法院法院才会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判定准予离婚
但,这一结论在 《民法典》 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又有所有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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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民法典》 正式施行后,“性无能”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规定被废止
“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难以治愈的”,就是所谓的“性无能”(以下简称“性无能”就是指(010(30 ) 10 )夫妻感情破裂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正式施行后,《民法典》 (法释〔2020〕16号)废除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夫妻一方以另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支持!
看这里,“为什么要废除‘性无能’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可以离婚的条件呢? 如果我结婚后发现对方“性无能”该怎么办? ”的问题出现了。
律师认为:
1、 《民法典》 婚姻编就禁止结婚的规定,删除了原 《民法典》 关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规定,这是 《婚姻法》 对患有重大疾病的人缔结婚姻权利的肯定
2、在对患有重大疾病的人缔结婚姻权利予以肯定的同时, 《民法典》 在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中“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有权撤销婚姻”的规定,是将是否与“患有重大疾病”的人结婚的权利,给予了要与其结婚的当事人。即:在明知对方“患有重大疾病”,仍愿意结婚的,法律对该婚姻予以保护。
3、每个人生而平等,患病并非他们本意,无论是“性无能”患者,还是“患有重大疾病”的患者,他们也依法享有缔结婚姻的权利。上述具体意见的废止、 《民法典》 对原 《民法典》 内容的修改是立法在保护婚姻平等自由方面进步。
4、此外,夫妻感情包含了双方基于缔结婚姻或婚姻长短所承载的感情基础、生理需求、家庭责任、互相扶持义务等复杂的多方面因素,仅将“性”这单一生理需求作为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婚姻的社会意义。
因此,废除“性无能”作为夫妻感情破裂、可以离婚的条件,是立法的进步,也是更加维护婚姻平等自由的体现。 如果一方结婚后才发现对方“性无能”,也可以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取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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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
性生活是夫妻感情的调味料,但性生活并不是夫妻感情表达的唯一方式。
婚姻由性点缀,但性不会变得无比黑暗。
“性生活不一致”绝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2021年《民法典》正式实施后,“性无能”也不再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状况。 这是柏拉图对婚姻的尊重,也是对婚姻平等自由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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