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化名)和安晓雨(化名)两人于2014年10月相识并坠入爱河,当年年底结婚登记,2015年4月1日生下一女李子琪(化名)。 结婚后,因为琐事导致夫妻感情疏远,从2019年开始分居。 李子琪出生7个月时被诊断出生病,李华和家人为此辗转多家医院寻求治疗,花费了高昂的医疗费。 2020年11月,李华向互助法院起诉与安晓雨离婚,女孩李子琪要求孩子由安晓雨自己抚养,而不是自己的亲生孩子,安晓雨支付了自己支付的抚养费、医疗费等,并赔偿了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理案件后,安晓雨同意原告离婚的诉求,但坚持孩子是李华实的女儿,不愿支付各项赔偿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李华向本院提出亲子鉴定申请,互助法院依法委托有关鉴定机构对李华和女孩李子琪进行DNA亲子鉴定,结论排除李华是李子琪的生物学父亲。 安晓雨承认了这份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
法院认为,在调解过程中,夫妻应当相互忠诚,相互尊重。 根据双方在调解过程中的陈述、答辩,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安晓雨与他人生育一女,其行为严重破坏夫妻感情,侵犯李华合法权益,给李华带来巨大精神痛苦。 对此,安晓雨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于要求返还李华支付的抚养费、医疗费等的主张,李华不是李子琪的生物学父亲,对李子琪来说,李华不是李子琪的法定抚养义务人,因此李华支付的相关费用应该由安晓雨支付。 法官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后,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已被调解处理。
法官审查:
本案是男子将抚养的孩子误认为亲生孩子,经医学鉴定得知自己不是亲生孩子后,向妻子提出返还抚养费等诉讼,并主张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争论的焦点,一是抚养费、医疗费等费用是否应该返还,二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该赔偿
一、抚养费、医疗费是否应当返还?
在类似事件中,还存在是否可以基于误解要求返还夫妻一方负担的抚养费的问题。 对于这种抚养关系,不仅侵犯了无抚养义务人的人格权,特别是名誉权,而且实际上损害了无抚养义务人的经济利益,还主张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有过错,造成损害结果,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同时也主张了抚养义务的本案原告要求相关费用的返还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赔偿依据
《侵权责任法》和《婚姻法》对精神损害赔偿金作了规定。 探索上述规定的立法宗旨,都是对婚姻以外的不道德两性关系给予负面评价,维护一夫一妻制和正常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治愈由此带来的精神痛苦。 在本案中,主要考虑安晓雨的行为确实给李华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在家事案件中,法官更重视案例的特殊性,本着照顾妇女、儿童、无过错方的原则,既尊重传统伦理道德,又能平衡各方利益,最终给出合理的给付意见。
三.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义务设定
这类案件属于家事案件,更加重视伦理道德在案件审判中的作用。 当前社会发展速度快,离婚率高,家庭不稳定因素增多,家庭成员的部分失范行为也脱离了我国传统的道德秩序。 因此,在这种环境下,司法应更加强调婚姻家庭关系的伦理属性,强化婚姻家庭各成员的义务观念,进而约束个人行为,限制婚姻中的任性。
资料来源/互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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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海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