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2008年11月,原被告在外出打工时认识,过着同居生活。 2009年8月10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系再婚,婚后原,被告与被告父母一起生活。 2009年12月9日生下长女梁某,2011年8月16日生下长子梁明某。
2013年12月,原告与被告矛盾后擅自外出打工。 两个孩子一直由被告和被告的父母生活,原告在外出打工时经常回家看望孩子,并给予一定的金钱。 原,被告和被告的父母于2011年共同购买了落在农家庭院的土木结构的房子。
2021年7月原告何某起诉离婚,同年8月24日法院驳回原告何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之后双方的关系也没有改善,各自都在国外工作。 2022年10月原告何某又起诉离婚,原、被告无共同债权债务。 原告没有嫁妆。
二.判决结果
1、允许原告何某与被告梁某离婚;
2、已婚子女梁某、梁明某由被告梁某抚养,原告何某于2014年1月至2022年11月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共计50000元,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的原告何某自2022年12月1日起分别支付抚养费至18周岁以上
三.律师观点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和纽带,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真正原因、婚姻现状、双方是否存在和好的可能性等几个方面来认定
原被告在外出打工时相识,同居后办理结婚手续,具备较好的婚前感情基础,婚姻基础牢固。 结婚后要生孩子,必须认定婚后有一定的感情成立。 此后,由于家庭琐事和家庭收入增加,被告人袁某于2013年12月分别外出打工,回家时间不一致,导致夫妻分居客观事实,分居近9年。 2021年7月原告何某提出离婚,驳回原告何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 目前原告提出离婚,离婚态度坚决,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和解的可能性。 原告何某要求与被告梁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原告在诉讼中表示没有共同财产,由法院确认。 原告要求抚养两个孩子,监护权的确定应当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孩子的生活环境和习惯。 考虑到梁某、梁明某长期在被告家中生活,梁某、梁明某也愿意与被告共同生活,对原告不支持该要求。 梁某、梁明某应由被告抚养,原告须支付抚养费至年满18周岁,对于原告,2013年12月离家后,原告却很少,不能满足孩子学习、生活的需要,因此原告从来不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结合原告的经济能力、收入状况等,法院酌情决定原告向子女支付抚养费50000元,然后参照当地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告梁某声称原告有外遇,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无法认定。
四.相关法律
我国第《民法典》 1079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一年以上的,应当准予离婚。
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王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