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看看典型的例子吧。
小志和妍是夫妇。 结婚期间,小志小江借钱,债务到期后,还没还上万元。 江先生认为这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法院共同偿还小志和妍。
志先生在答辩时提出,这笔债务与妍女士无关,都是自己使用的,不应该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小妍也答辩说她不知道这笔债务。
你认为这笔债务应该是小志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一方面,这确实是小志以自己名义借的钱,小妍不知道,但另一方面,这笔钱确实是结婚期间借的,那到底是夫妻共同债务呢?
要理解这个问题,就需要知道在什么情况下会形成夫妻共同债务。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债务在第《民法典》条中有规定。 法条的原文很长,所以不读。 分解后主要是层的内容。
第一,夫妻双方基于共同意愿显示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例如,张三和李四是夫妻,借钱的时候两个人都在借条上签了字。 有两个人签字,说明借款是双方的共同意愿,也叫“共债共签”,形成夫妻共债。
另外,借条上只有张三的签名。 签字后,债权人拍照并发微信给李四确认,李四也承认了。 将其由配偶一方签字,另一方事后追认,也形成共同的意思表示,形成夫妻共同的债务。
其次,夫妻一方只是以个人名义借钱,没有被另一方事后追认,但钱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我们在第一集也谈到,这是行使家庭代理权,丈夫或妻子出于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无论是消费,还是借钱,对夫妻双方都有效。
例如,为购买家庭生活用品、修缮房屋而承担的债务,为养育孩子、养活老人而承担的债务等。
在这种情况下请特别注意。 借来的钱必须用于家庭的日常生活。 超过这个使用范围,通常不被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例如,张三和李四结婚后,经常去赌博,输了之后还要借钱赌。 这个时候,借的赌博债不能说是夫妻共同的债务,不能用夫妻共同的财产来清算。
比如,张三结婚后公司一直亏损,不但不给家里赚钱,反而不断从家里出钱。 如果他以个人名义向公司员工支付工资,这不能算是夫妻共同债务。 因为这笔钱没有花在家庭生活上。
但如果债权人能证明张三这笔钱实际用于夫妻生活还是夫妻联产经营,那时的债务仍然是夫妻共同债务。
例如,张三借钱开公司,公司盈利后,他就向妻子拿钱买车买房。 如果最终因公司资金违约而破产,清算结束后钱也到不了,多余的债务属于张三夫妇共同债务,必须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在这种情况下,张三没有将债务直接用于夫妻生活,而是间接地用于夫妻生活。 不能借钱经营公司。 有利润的话可以用在妻子身上,现在公司亏了,你却说借款和妻子没有关系,对吧?
除了刚才的案例外,还必须注意夫妻采用约定财产制。 我们一开始提到,法律允许夫妻双方约定婚后财产所有关系,可以约定财产是否共有,也可以约定债务是否共有。
如:张三李四结婚时提前约好了。 结婚后,每个人都对自己的债务负责,周围的人也知道。 这不存在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无论夫妻一方向谁借款,都不能要求另一方共同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夫妻的债务应该怎么清算? 我很明白。 既然是共同债务,那当然基本原则是用共同财产清算。
除了在婚姻期间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外,离婚时也涉及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先清算,后拆分。 也就是说离婚的时候,要从夫妻共有财产中取出一部分来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然后分割剩下的夫妻共同财产。 清偿时以共同财产为限,清偿后无共同财产的,不分割。
第二,先分期,后报销。 也就是说,同时分割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用各自分开的财产清算。 在这种情况下,通常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还没到期,两人就不着急先还债。
但在实践中第一种方式其实对债权人更有利。 因为方法简单,还债后,夫妻能分多少钱,很难引起争论。
案例回顾
结合前面的分析来看开头的案例吧。
在这个案例中,为了确认借款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关键要看小志把钱花在了哪里。 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只有一方签字即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不足的,小妍也要共同偿还。 但是,如果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江某就不能要求妍某一起还债。
该案例的最终结果是小江举证不足,无法证明此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因此,法院不能认定这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也不能判断小妍必须一起清算。
这么说来,可能有同学会认为,没有人知道这笔债务在个案中是否用于夫妻生活,只能看证据。 问题是,像《民法典》条这样的规定,会不会不利于债权人的保护呢?
毕竟,如果借款时夫妻没有“共债签字”,出现纠纷,都要债权人证明其债务是夫妻共债,这对小江这样的债权人来说举证难度是不是太大了?
这个想法很有道理。 我认为现在《民法典》条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规则,其实有利于保护夫妻一方,但对债权人来说借款时的风险很大。
例如,假设案例中只有小志在签名,而妻子妍其实知道却不说,这笔债务的一部分用于家庭生活。 但是,两人为了不还债就离婚,把大部分财产分给了小妍。
这时,小江来借钱,举不出证据,只能向小志借钱。 如果小志没有钱,小江的利益就会受损。
那么,《民法典》为什么需要这样规定呢? 其背后,实际上与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演变有关。
夫妻债务规则的立法演变
首先,2001年的《婚姻法》条规定,离婚时,原本由夫妻共同生活承担的债务,必须共同偿还。
这个规定比较简单,也没有规定夫妻共同签名,使得一些人钻法律的空子,在社会上出现了比较多的假离婚、真的逃债的行为。 针对这一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年发出了司法解释。 其中第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先按共同债务处理。
这样,举证责任就不在债权人身上,而由否认夫妻共同债务一方的配偶承担,举证不成就要按共同债务处理。
这个司法解释出来后,引起了很大的争论。 很多人认为这样的规定侵犯了配偶一方,特别是女性配偶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有人为了谴责这一司法解释,成立了一个名为“反条同盟”的社会组织。
年,最高人民法院修订了该司法解释,补充说,夫妻一方与第三方串通,虚构债务,在从事赌博、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夫妻一方举证责任的负担,部分债务不需要举证。
年,发布了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了我们之前提到的“共债共签”原则。 这从根本上改变了年出台的司法解释,意味着夫妻一方的债务不再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意味着配偶一方可以不承担“否认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责任。
直到这时,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争论才平息下来。
在编审《民法典》时,关于是否写入夫妻共同债务规则,其实也存在较大争议,也有学者认为,司法解决的这个问题,无须立法规定。
但是,由于社会上要求立法规定“共债共签”的呼声很高,最终将该司法解释定为第《民法典》条。
总结
那么,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就说到这里,总结一下故事的内容吧。
首先,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同意举债、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由一方承担的债务。
第二,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离婚时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先分割财产再清偿债务,也可以反之,先分割财产再分割。
第三,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规则,重点是保护夫妻一方的权利。 发生债务纠纷,没有夫妻共同签名的,债权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民法典》相关条文:
【第一千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表示为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的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双方共同表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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