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法制报
本报记者唐佳璐通讯员王文琪
据本报告报道,男女订婚并同居一段时间后,该男子提出分手。 彩礼应该怎么回报? 最近,舟山市普陀区法院受理了此类案件。
金老师和江先生按照舟山的当地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订婚后双方开始了共同生活,但两人经常吵架。 金老师认为两人性格不合,提出分手,要求全额返还彩礼100001元和22000元的金银首饰。 经催问,江先生只退了80000元彩礼。
因此,金老师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剩余彩礼和金银首饰。
金老师认为彩礼是为了结婚,既然两人分手了,对方就应该退款。 江先生认为,双方在一起生活了一段时间,在此期间男子也行了彩礼。 男方提出的分手,不应该全部退款。
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依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致使给付人生活困难。 可见,发放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接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 但在司法实践中,是否返还彩礼和返还彩礼的金额是综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共同生活期间合理生活支出、支付彩礼金额等因素来判断的。
据此,经过调解,考虑到双方确实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的事实,最终女方还给男方10001元,剩下的彩礼10000元和金银首饰不再还给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