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包头市达茂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情侣分手引发的订婚财产纠纷,经法官耐心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矛盾化解。
在本案中,林某(男方)和花某(女方)通过工作认识并相爱。 恋爱期间,林某用微信给花某转账,用了自己的手机。 订婚期间,林先生支付彩礼88000元,为花小姐购买了金手镯、金项链。 之后,双方矛盾地决定离婚。 林某要求花某无彩礼等成果,向达茂旗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承办法官得知双方纠纷始末后,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尽最大努力解决纠纷。 最后,花子决定返还彩礼、手机、金项链等。 林先生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法官普通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要求返还依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查明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致使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基于当地的民俗习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财物。 婚姻关系不成时,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返还。 婚姻应以自由恋爱为基础,尊重文明节俭的婚姻礼仪,树立正确的婚姻价值观,不得让彩礼绑架婚姻。
(包头市达茂旗人民法院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