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怀孕、流产的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 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此类健康权纠纷案。
19岁的叶同学和17岁的小李是男女朋友。 两人于2021年4月自由恋爱后同居。 同年9月,怀孕2个月的小李去医院做了人流手术。 同年11月,李某再次怀孕。 她和叶某及其家人协商后生育失败。 怀孕8个月时,李先生将此事告知家人。 2022年6月22日,李某的父母、叶某及其父亲就李某怀孕事件的后续处理、赔偿进行协商,但未果。 李某父亲必须报警,双方到辖区派出所协商解决。
第二天凌晨,叶先生根据协议的约定写了保证书。 据保证书显示,叶某意识到小李怀孕、流产对她的身体造成的伤害,愿意承担父母和小李的全部住院费用,并赔偿小李的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万元。 当天,叶某微信支付了小李的父亲3万元。 随后,李先生接受了第二次怀孕后生育手术,医疗费共计6815.68元,其中叶某支付了5000元。
李先生要求叶某支付后续赔偿金,并向钦北区法院提出申诉。
经钦北区法院审理,在李某、叶某同居期间,李某两次怀孕,并进行了生育手术。 据认为,李某未成年,经李某父母与叶某及其父亲协商后,叶某自愿写保证书约定承担李某住院医疗费,并另赔偿李某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万元。 该保证是经双方协商达成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叶某必须遵守约定,按期支付赔偿金。 目前,叶某逾期未支付医疗费1815.68元和精神损失2万元,违背诚信原则,李先生要求支付剩余费用是有合法依据的,法院予以支持。 叶某辩解说是受到威胁而签名的保证书,但没有提出证据,法院不予采用。
叶氏主张保证书违反公序良俗应该是无效的。 对此,钦北区法院指出,叶某承诺在双方恋爱期间将李某流产,并基于对李某造成的伤害自行出具保证书进行赔偿。 赔偿额由双方意愿确定,未明显超出普通民众可承受范围,不得认定其行为不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法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
日前,钦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叶某向李先生支付赔偿金2万元和医疗费1815.68元。
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理评析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保持诚信,遵守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509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合作、保密等义务。 郝先生在她的小李怀孕堕胎后,签订了保证书。 表示该保证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叶某应当遵守约定,履行按期支付赔偿金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