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不能就房屋在夫妻共同财产上的价值和归属达成一致的,人民法院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同意取得竞价的,应当予以许可。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评估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申请拍卖房屋,并按所得价款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