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11月9日报道,结婚不是儿戏,一对小情侣订婚同居,因“家暴”分手,周凯(化名)将女友唐莉)及其母亲告上法庭,欲讨回9万元彩礼金。
今天,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法院一审支持男方部分诉求,责令女方退还5万元彩礼金。
同居2年,情侣因“家暴”分手
2016年农历12月30日,在亲友的摩擦下,周凯与唐莉因相亲相识。 吃完饭,周凯立即向唐莉赠送了1.59万元人民币,并向家人等12人赠送了1.85万元人民币的红包。 双方同意于2017年农历正月初九(公元2017年2月2日)订婚,男方支付彩礼6.09万元。
订婚宴在女方家举行,订婚宴结束后,唐莉住在周凯家。
同居后,唐莉虽然没有正式工作,但承担了部分生活费,还购买了冰箱、电风扇、高压锅等生活用品。 同居两年,周凯多次催唐莉结婚,但总是以各种理由被拒绝了。 周凯怀疑唐莉没有生育能力,经常拳打脚踢。 2019年1月10日晚,唐莉被殴打至住院6天,周凯也被治安拘留6天。
出院后,唐莉搬到出租屋住,觉得两人再和解是不可能的,周凯在诉状中将唐莉及其母亲告上道县人民法院,想拿回9万元彩礼金。
法院:支持男方部分诉求,女方返还5万元
审判中认为,该事件是订婚财产纠纷,争论点是男方彩礼的金额和女方应该返还的彩礼的金额。 在规定男方给予的彩礼的基础上,需要考虑当地的风俗习惯,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和一定金额的大小来决定。
订婚当天举行的礼金、“桌子”等按当地习俗是订婚所必需的,经男女双方家庭协商,主要体现女性家庭意愿,应属于彩礼范围。 订婚后,女方第一次来男方家,男方家人送的红包,是一般性质的红包,不是订婚时的彩礼。 本案中,媒人证言显示,双方第一次见面,是双方同意结婚后一起吃饭的,男方也是应女方的要求才给红包的,结合双方第一次见面几天就订婚的事实,双方第一次见面就明确了订婚的相关事宜综上,法院认为,本案中男方支付的虚荣应认定属于彩礼。 同时,男方彩礼认定为9.65万元。
原被告双方未登记结婚,男方要求女方退还已发放的彩礼,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具体的返还金额,由于双方共同生活,女性也负担了一部分生活费。 唐莉继续治疗是为了自己,也是为了生孩子和家人。 此外,唐莉被殴打受伤,对本人造成一定伤害。 综上,法院酌情确定女子应返还男子彩礼金额为5万元。 11月3日,道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律师:莫让彩礼成为婚恋的负担
“彩礼应该是婚庆礼仪,不应该成为婚姻的负担,相关当事人应该妥善处理好这种关系,避免纠纷。 ”湖南省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表示,根据法规,三个法定条件可以退还结婚彩礼,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使人生活困难的。
那么,如果离婚,在什么情况下不能回彩礼呢?
李健说,结婚后过着同居生活。 不办理结婚登记且同居生活时间长的,一般需要满两年或者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情况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彩礼已经用于共同生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订婚当事人在婚约存续期间死亡,离婚后不需要回赠彩礼这一特殊情况。 但是,死亡前被起诉的情况应该排除在外。 ”
来源:三湘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