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亡夫的女人要注意什么,妻子和孩子,必须要替亡夫还债吗?

2023-02-17 16:02:30 婚恋情感 茜茜

丈夫的外债,妻子和孩子需要承担偿还责任吗? 在中国的传统家庭中,一般是“男主外,女主内”,男性向外举债,而女性不知道。 而且杠杆不是用于家庭的情况。 多数情况下; 作为妻子一方,需要承担丈夫个人名义的债务,这明显不利于保护夫妻关系中未举债的一方。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制定之前,各级法院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是夫妻关系是否存续,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对外举债,债权人起诉时,基本上是将另一方一起起诉到法院,法院也认为该债务

在我代理的案件中,就是这种情况。 作为丈夫一方,高额举债挥霍,不用于家庭生活,作为妻子一方没有在借条上签字,关键是妻子不知道丈夫的借款情况。 直到丈夫意外死亡,债权人向妻子讨债时,妻子才知道丈夫欠了一大笔债,孤儿寡妇无论如何也筹不到还债的钱。 在主要债务未果后,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妇女和儿童。 在该案一审中,该女子没有委托我代理。 一审代理律师认为原告胜诉,没有要求女子提供任何证据,但一审不幸败诉,女子要承担数十万元的还款责任,子女要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二审的时候,女子通过朋友问我,要我代理二审。

一般情况下,一审没有委托我代理。 我不代理二审。 一审败诉后,二审判决或发回重审的概率极低,代理效果非常差。 但由于朋友极力劝说,我也考虑到女方带着孩子,要承担几十万元的债务,其实并不容易,所以给她分析了二审诉讼的风险,接受了她的委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年公布,该案并无转机,但该解释规定,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表示为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家庭日常生活必需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以上债务的,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理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双方共同表示的除外。 这一解释强调了“共债共签”。 否则,当然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债。

二审开庭前,根据上述解释的规定,我让女子准备了大量证据以证明自己不知道丈夫负有债务,其债务也不用于家庭生活。 我也积极联系法院,审查提交了一审卷宗。 在一审阅卷过程中发现,原告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女子知道该债务的发生,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夫妻共同经营。

二审开庭时,我重点对一审原告提供的瑕疵证据发表了讨论意见和质询,使法官意识到一审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丈夫所欠外债是夫妻共同债务,法庭后与审判长积极沟通,法院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认为该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虽然案件尚未宣判,但希望能取得好结果。 正义可能会迟到,但不会缺席.

刚亡夫的女人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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