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丈夫做生意失败借钱,妻子会一起偿还吗? 近日,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适用民法典判决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必承担丈夫比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更多的债务。
2010年以来,郑某为了筹措资金陆续向温某借款,或为了双方的合作工程将股息转为借款。 2020年6月21日,经双方结算,郑某欠温某借款本息和项目股息共计43万元,郑某向温某发放《借款合同》份,还款时间约定为2020年12月21日。
约定还款期满后,郑某没有向温某还债。 温某向永定法院起诉,要求郑某和妻子张某共同归还借款和利息。
本案的焦点是郑某欠温某的钱是否属于郑某、张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郑某向温某借款,有郑某出具的《借款合同》,经温某提供的双方网络聊天记录截图和温某陈述证实,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贷款关系得到确认。 至于相关借款是否为郑某、张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张某并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张某事后也未追认这笔借款,无法证明其为共同借款人。 温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债务用于郑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夫妻双方共同表达意愿,且涉案欠款数额较大,明显超过夫妻日常生活所需。 因此,这笔借款不被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最终,永定法院判决郑某归还温某的欠款和利息。
法官认为,民法典明确夫妻共同债务有两种情况,并在共同债务和家庭日常代理上签字。 共同债券的签字,是指夫妻双方就债务达成协议,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表示所承担的债务。 家务代理是家庭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判断标准往往需要结合债务金额、杠杆次数、债务用途、家庭收入状况、消费水平等。
在审判实践中,被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通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一是债额显著超过债务人日常消费水平; 二是债务发生在夫妻感情未分居期间或离婚诉讼中。 三债权人明知债务人从事毒品、赌博等违法活动仍借钱的;四、债权人明知债务人已有大额债务无法偿还,仍继续借钱的。 所以,对举证责任有明确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