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结婚两年离婚彩礼钱怎么判,离婚彩礼钱法律上怎么处理?离婚彩礼返还?

2023-02-17 12:54:30 婚恋情感 茜茜

彩礼的存在是一个社会事实,彩礼的给付目的——始于缔结婚约关系的重要性。 彩礼给付不能保证解除婚约的免除,因此解除婚约后,基于不同规范视角的彩礼返还纠纷存在必然性。 彩礼返还有社会、文化、经济基础,体现彩礼返还的习惯、政策。 事实表明,在彩礼的内容和形式流变中,这些规范的效力逐渐减弱。而法律以其特殊属性,最终成为调整彩礼返还的主要规范。

一.彩礼返还的构成要件

《婚姻法解释(二)》第条规定了以未登记结婚作为彩礼返还法规范的行为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依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司法解释也相应出台。 根据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彩礼返还的规则问题延续了原《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没有变化。

(一)双方未登记结婚。

解除婚约行为主要表现为双方未登记结婚。

另一方面,完全没有履行订婚义务的情况。 (一)违反婚约。 )2)未履行订婚义务。 )3)彩礼俱失。 女方或女方与父母接受彩礼后,女方不履行订婚义务的,必然造成男方或其父母丧失,但蒙受全部彩礼的财产损失。 从法律上讲,彩礼将全额返还。

另一方面,婚约在订婚的一部分履行期间被解除了。 法律责任的构成与第一种情况基本相同,只是部分履行了婚约,因此在归责事由上没有履行部分婚约义务。 在法律效果上,彩礼返还请求的投标额被缩小,适用损益相抵原则。

总结构成要件为:(1)婚约解除+存在撤销赠与的情形。(2)接收彩礼方严重侵害给付彩礼方或其近亲属。(3)赠与彩礼的损失。

(二)双方申请结婚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的

男女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仍应保护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双方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表明双方已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 但在我国,由于各地风俗习惯不同,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举行婚礼这一仪式受到重视。

)2)如果双方确未共同生活,既没有履行夫妻之间的实质权利义务,也无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则应当考虑此类案件的现实情况“共同生活”一词不仅与婚姻法有关,而且含义相似。 “同居”一词已成为婚姻家庭领域的普遍用语。 例如,如一些国家规定的夫妻同居义务,一般婚姻家庭法理论认为同居是夫妻之间的本质义务,是维持婚姻关系的基本要求,但在一定条件下允许暂时或部分终止。 由于夫妻共同生活以生活空间与社会经济融合为典型特征,在这一特征下,夫妻作为配偶当然包括夫妻生活及精神生活中相互扶助的责任和义务。

因此,订婚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发放彩礼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应受法律保护。

(三)婚前给付,致使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生活困难”一词出现在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但何谓“生活困难”,目前尚无确切定义。 人们普遍认为,最高院将生活的困难按困难程度分为“相对困难”和“绝对困难”两个维度。其中“绝对困难”的内涵为彩礼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生活负担,使得当时自然面临较高的生活压力,无法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在目前的司法解释中

二.相关案例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1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山东)之一)张某、赵某订婚财产纠纷案

审判:山东省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判观点: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原告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予被告彩礼,但原告与被告之后未能登记结婚。彩礼虽具有赠与的外观,但法律后果与普通的赠与却大相径庭。被告关于原告给予其彩礼的行为为赠与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同居的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判: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案件编号: (2014 )嘉秀民初字第173号

审判观点:被告黄某甲行人工流产手术需要相应的医疗费,手术后需要休息和营养补充,在一定期限内造成劳务费和营养费损失是合理的,这部分物质损失原告应该给予一定的补偿。 此外,考虑到被告黄某甲作为女性在怀孕和订婚后不能顺利结婚,接受了人工流产手术,必然会给精神带来巨大的痛苦,对今后的生活产生一定的影响,原告应当给予精神上的安慰。综上,被告黄某甲全额将彩礼返还原告有失公平,酌定被告黄某甲返还原告40000元及所有金饰。

(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之十三:郭某诉吕某离婚案

审判: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案件编号: (2014 )嵩民五初字第22号

审判观点:原告郭某与被告吕某于2009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3月7日登记结婚、12日举行结婚仪式。从双方相识到结婚这段时间内,被告吕某共接收原告郭某彩礼金21200元。双方相识四年来,确实未共同生活。根据婚姻持续时间以及双方过错,判决被告返还彩礼14840元等。

(四)婚前给付,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判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判例二十七、王某、徐某彩礼返还案

审判: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

审判观点:原、被告订婚时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的行为,已违反婚姻法关于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且造成原告家庭生活困难。因此对被告索要的彩礼款10万元应酌情予以返还。

在现实生活中,回报彩礼不是那么容易的。 这个时候,要求法定的状况。 这就需要掌握法律知识,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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