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离婚数据显示,我国离婚率连续15年上升。 在离婚率高的今天,有必要掌握有关婚姻的基本法律知识吗? 徐宝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事实婚姻财产分割的经验,从法院审判的角度提出一些实务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事实婚姻。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后,我国《婚姻法》不再承认婚姻事实。 1994年2月1日前,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性要求,如举行婚礼,以夫妻名义同居,共同生育,或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有婚姻关系,可按事实婚姻处理。 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的,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可以作为配偶继承财产的离婚诉讼时,法院根据婚姻关系的判决规则分割双方共同财产。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剩余财产由双方平分。 在最终判决中,法院也直接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二、同居关系。
1994年2月1日以后,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性要求,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为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也符合婚姻的本质,但双方不能像事实婚姻那样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 先重新提交结婚证,再起诉离婚,补发结婚证后,双方婚姻关系的效力始于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实质要求,法院按照实质婚姻的期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终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但是,如果双方都没有重新提交结婚申请,法院将做出解除双方同居关系的判决。 同居关系中,双方经济混合程度较低的,相对独立,即使是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等大型财产,也不会按共同所有权处理,而是按照各自的贡献进行分割。 另外,同居关系的一方死亡的,依法继承财产,但在同居关系中出生的子女有权继承。
同居关系有一种特殊的同居关系,即尽管一方已经有配偶,但与婚外异性不是以夫妇的名义,而是继续稳定地生活。 也就是说,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法律关系违反了刑法重婚罪,如果配偶被起诉,同居双方将受到刑法处罚。
三、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有四种情况:1。 重婚。 已有事实婚姻关系,登记婚姻关系后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的,其后的婚姻关系无效。 2 .双方均为直系血亲,即父子之间、祖父母、祖父母与孙子之间、孙子之间等。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即:(1)来自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异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叔叔、叔叔、阿姨、叔叔、阿姨。 3 .患有不适合结婚的病,即使结婚也治不好。 4 .男性不满22岁,女性不满20岁。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无过错人的原则判决。 因重婚致使婚姻无效的财产的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 婚姻无效后,当事人不再婚的也视为初婚。
四、可以取消婚姻。
一方对另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健康、声誉、财产等造成损害,另一方违反真实意愿强迫其结婚的,可以撤销婚姻,但是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需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并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否则,婚姻生效,不能撤销。 撤销婚姻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处理与无效婚姻一致。 婚姻被取消后,当事人再婚的,视为初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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