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结婚聘礼也随着“水涨船高”,妇女出嫁时有体面的“三金”首饰,双方家庭都有面子,确实风光一时,但一方提出离婚,“
现实生活中“结婚三金”是指女性结婚的首饰,一般指戒指、耳环、项链等首饰的总称。 各地男女结婚时,双方的感情、家庭状况、风俗习惯等情况千差万别,因此“结婚三金”的情况也各不相同,一旦闹离婚,“结婚三金”就成了需要一起应对的问题。 在司法实务中,处理离婚中的财产纠纷,一般是认定婚前经济交往中哪一种是赠与,然后决定是否返还。 其中最突出的是彩礼问题,司法解释已经规定,比较容易处理。 在司法实务中,定亲礼等小额礼金、礼品视为赠与,离婚时妇女不再返还。 现在面临的问题是,“结婚三金”的金额上升,如果用赠与来处理的话,有可能对男性不公平。 像彩礼一样处理,没有法律依据,很难操作。
处理好“结婚三金”问题,首先要对“结婚三金”作出法律上的定性判断。 首先,我们来看看与“结婚三金”关联度最高的彩礼吧。 在司法实务中,对其性质长期存在争论。 主要有义务赠与说、有条件赠与说、解除条件赠与说等。 目前的司法解释倾向于通过赠与来处理彩礼问题,司法解释中规定离婚时女性返还部分或全部的情况很少见。 笔者认为,将“结婚三金”定位为有条件赠与比较合适。 其理由有四个。 一般来说,“结婚三金”具有单方面的性质,但在男方赠与女方,女方一般没有相应的回报这一点上,与转贴礼不同。 二是赠与“结婚三金”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以结婚作为赠与行为的附加条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三是男方向女方赠送“结婚三金”的目的是结婚,是有条件的,没有结婚就没有“结婚三金”的问题。 四是男方赠送“结婚三金”并不一定完全是自愿的,而是迫于民俗和习惯。 当“结婚三金”随着彩礼一起上升时,就会接近彩礼的属性。
“结婚三金”一般比较贵重,是彩礼和婚前小额赠与之间的一种现化礼金,有专属女人使用的属性,送给女人就是女人的私人物品。 大额“结婚三金”在不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前提下,参照彩礼处理原则,结合“三金”有条件赠与的属性,确定“三金”金额、男女双方经济状况、双方过错程序、双方是否结婚、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女方是否理赔
一、处理“结婚三金”时,首先要看男方是否主张权利。 男子不主张的,可以认为男子是无条件赠与“三金”,应当按照当事人意愿,遵循自治原则,法官不应当释明或者依职权处分。
二、看“结婚三金”是否符合赠与要求。 如果“三金”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在交往中自愿、无偿赠送给女方作为首饰的,有的恋爱信价值很小,对男方的生活影响不大,符合赠与合同的片面性、承诺性、无偿性等特点,男方可以将感情如果“三金”明显是女方提出的要求,就违反了自愿原则,女方应该考虑妥善返还。
三、要思考“结婚三金”的价值。 许多农村至今仍存在强大的传统势力,“婚姻三金”往往与其他婚姻问题一并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男子不一定完全自愿,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超出了男子经济条件的允许范围。 “结婚三金”价值较高的,应纳入彩礼范围,参照彩礼处理原则处置。
四.必须考虑双方在离婚中的错误程度。 婚外恋、家庭暴力、不良恶习等都应该属于离婚中的错误。 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的规定。 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无过错方照顾原则适用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所列四种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行为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这样无过错人不仅在离婚财产的处理中受到照顾,即使对方有重大过失也可以获得损害赔偿。 这种法律精神在处理“婚姻三金”时也适用。
五、要考虑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和双方的家庭经济状况。 在司法实践中,婚后双方共同生活的长短、是否生育、男性对“三金”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是男性要求返还“三金”时需要重点考虑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