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婚外恋的“忠诚协议”相当于婚姻的“意外危险”,如果一方出轨,另一方可以惩罚对方以补偿自己。 这样的协议如果是新婚时制定的,是浪漫的订婚约定; 出轨后做的,属于被动惩戒。 《忠诚协定》如何签订才具有法律约束力,惩罚婚内出轨者,补偿婚姻无过错方呢? 目前我国对此尚无法律解释,各地法院的审判结果也不尽相同,但已有判例,签订此类协议时不应触犯法律底线。 不这样做的话协议就会无效。
案例:王老师是企业销售经理,平时接送接待多,娱乐场所出入多,为此绯闻不断。 这也是因为和妻子小张的纠纷不少。 有一天,王老师的外遇行为被小张逮捕了。 愤怒的小张立即提出离婚,经王老师请求,考虑到孩子年幼,小张同意暂时不离婚,但在此要求下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书》,一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与他人因通奸、姘居等发生婚外恋,婚外恋方要求另一方离婚出轨的一方在离婚时放弃孩子的监护权,离家后每月支付3000元的抚养费。
签订协议后,王老师关心孩子改过自新,谁知道他本性难移,半年后“第三者”进了家门。 张女士完全放弃婚姻,立即将诉状告上法院,要求离婚,并按照协议约定将房产等夫妇一起作为自己的个人财产,确定孩子的监护权。
法院经审理后,准予两人离婚,但驳回了李先生按照夫妻忠诚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
以案释法说“雷区”: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只要双方当事人是真实意愿,没有欺诈胁迫,不违反法律禁止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但在现实案例中
1、“出轨”概念的约定:
出轨这个词在不同的语言环境下有不同的含义,每个人对它的理解也不一样,所以应该明确“出轨”的概念,比如一夜情话、姘居、通奸等等。 请不要写精神出轨之类的。 这种行为太抽象了,连法官都无法判断。
2、协议签订的时间:
如果发现一方有外遇行为后签订这样的协议,外遇者会辩解自己被迫签订,另一方坚决离婚等,对于在这样的情景下签订的协议,法官认为有胁迫行为,有可能认定为无效。 作者在此奉劝遇到这种情况的朋友,可以在新婚浪漫的时候签订,也可以在发现对方出轨的时候签订合同后再摊牌。 不要强迫对方签订。
3、关于终止婚姻关系的约定:
“一方发生婚外性行为时,必须同意另一方的离婚要求”的承诺涉及人身关系。 出轨行为发生后,双方协商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即可实现协议约定。 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应当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限制他人离婚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无效。 法院是否判断离婚,不是根据协议的约定,而是根据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来判断是否离婚。
4、关于监护权的约定:
就像“出轨的一方在离婚时放弃孩子的监护权”的约定一样,这个约定与直接监护权、监护权有关。 也就是说,出轨的一方不能直接抚养孩子,而是支付抚养费由无过错者直接抚养。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6条,夫妻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不变。 离婚后,与各自孩子的亲子关系不变。 双方都有监护权和监护权。 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监护是义务也是权利。 而且,这项权利由法律规定,不能任意剥夺。 因此,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承诺失去监护权,该协议无效。 这包括离婚后对孩子的探视权。
5、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约定:
“一方有外遇的,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归无过错个人所有”,协议中的这种约定属于有条件的生效条款。 也就是说离婚的时候,如果共同财产像这样被分割,出轨对象在法院主张不离婚,法院认为没有感情破裂,不判决离婚的话,这个财产约定也不能实现。
6、高额赔偿的约定:
例如“出轨对象洁身自好”、“出轨对象向无过错对象赔偿XX万元”等。 签订忠诚协议时,当事人双方往往约定较高金额的违约金,表明双方对婚姻的忠诚或期待对另一方起到威慑作用。 离婚时,如果出轨一方不能支付高额赔偿金,或者出轨对象离家生活困难,法院将调整相关赔偿和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 因此,当事人在制定此类赔偿、财产分割条款时,应当考虑出轨对象的实际承受能力,避免影响一方的基本生活,不现实的约定只能是一纸空文。
【在这里添加了小程序。 请看今日头条】结束语:幸福的家庭大同小异,不幸的家庭却各有各的不幸。 作者只能根据法律规定告诉别人什么是不能做的,但不能明确地说什么是可以做的。 法律禁止不禁止都是自由的。 我相信如果聪明的话会有更多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