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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是指有配偶与他人结婚,或者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一、什么情形可以认定为重婚?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1994年12月14日《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他人知道有配偶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据此,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况。
(1)与配偶登记结婚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即存在两种法律婚姻。
(2)与配偶登记结婚后,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是之前法律婚后的事实婚姻。
(3)未登记成立事实婚后,又与他人成立事实婚的。即前后同居生活未登记结婚,但符合事实婚姻规定。
(4)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先将结婚后法律结婚作为事实的东西。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的。
此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事实婚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性要求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性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案件受理前告知补办结婚登记。 未重新提交婚姻申请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1
二、现在的婚外同居行为,构成重婚罪吗?
上述重婚罪的法定情况,事实上只是法律婚姻和事实婚姻的组合,不包括同居关系。 区分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的法律标准为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日。 以前同居符合结婚条件的,认定为事实婚姻; 之后同居的人,无论是否符合结婚条件,都不属于事实婚姻。 简而言之,自1994年2月1日以后,构成重婚行为的只能是两种情形,即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或者是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
三、重婚行为的法律后果
1、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重婚或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当事人对婚姻没有赔偿责任。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一)重婚的;
3、涉嫌重婚。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