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妻子未怀孕要求离婚回礼10万美元#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通报了结婚4年的未生育丈夫起诉离婚回礼一案。 男子王某和女子李某通过人的介绍认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 婚前王某向小李支付了彩礼10万元等费用。
结婚后,夫妻俩一起外出打工生活,但小李一直没有怀孕,经过多方诊治,通过试管等方式怀孕失败。 男子王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要求李某返还彩礼10万元。 考虑到两人备孕矛盾加深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妻子李某也当庭同意离婚,经法院调解,最终王某同意支付李某的财产分割款4万元,自行放弃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签订了离婚调解协议。
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因为女性不能怀孕、生育,男性就有权主张离婚,要求女性返还彩礼吗?
首先,关于离婚问题,中国《民法典》第一千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感情已经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五)其他夫妻感情破裂的。
因此,妇女未怀孕或不能生育并不是可以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当然,如果由此加深男女双方的矛盾,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调解无效,法院应当允许离婚。
此外,《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告知另一方真实情况。 不告诉真实情况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本案中,双方已经结婚4年以上,所以不能主张取消婚姻。
其次,关于离婚后的礼金返还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篇适用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依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致使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由此可见,妇女不符合未怀孕或不能生育、退还彩礼的法定情况。 本案中,男女双方结婚4年多共同生活,男方以“女方不能怀孕”为由主张返还礼金,没有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得不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