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丈夫因公司发展向朋友借款,未按时还款,贷款人将夫妻俩告上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海淀法院经审理,因不能证据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判决由丈夫个人偿还。
案情简介
林老师和王老师是多年的好朋友,从2016年开始,王老师以公司业务发展为由向林老师借款,双方于2017年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额为100万元。 还款期满后,王老师只向林老师偿还了本金20万元,其余本金和利息不再支付。 由于多次没有结果,林老师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由于王老师和妻子刘先生共同经营红杉公司,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林老师认为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刘先生和王老师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刘先生声称,林老师与丈夫签订的借款合同上没有自己的签名,两人都不知道本案民间借贷的存在,自己自始至终不知道借款的事情,其资金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支出。 红杉公司在2018年注册得远远晚于借款,该公司成立后不久就破产了。 我没有参加过经营。 王老师的债务是另一家用于其经营的绿树公司,自己不是绿树公司的股东,其债务也未用于联产经营,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审理
经审理,王老师经营的绿树公司成立时间早于借款时间,王老师参与案件收受欠款后,向绿树公司股东等利益相关方汇款,但红杉公司成立时间远晚于借款发生,比汇款给上述人员的时间还要晚http://www.sww.se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债务用于王老师与刘女士共同生产经营,故应由刘老师个人进行还款,刘女士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类型主要包括夫妻双方同意形成的债务、共同生活所需的债务和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其中双方同意形成的债务既包括夫妻双方共同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也包括另一方事后追认。 共同生活所需债务需要满足借贷的,应当符合夫妻家庭经济意图,借款有实际用于家庭经济的事实,且一般借款额度应当在家庭经济合理范围内; 联产经营的债务要根据夫妻双方是否有联营身份、借款的实际用途、不知方是否因此受益等因素综合考虑。
在本案中,王老师与刘先生共同经营着红杉公司,而王老师自己同时也经营着绿树公司。 审判中提出的转账记录等证据表明,王老师无法证明将这笔债务转移到绿木公司股东等相关人员的账户上,债务用于两人的共同生产经营。 因此,王老师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刘先生不需要承担共同偿还义务。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
作者:陈一帆
综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务之家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