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玉文(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小三”插队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违背公序良俗,对这种不道德的违法行为进行谴责和法律手段制裁,没有异议。 但是,作为一种维权手段与其他任何事物一样都有一定的程度,一旦超过一定程度,就有可能从维权变为侵权。 以下实际情况就是如此。
本案的基本案情是,小丽(化名)和小明(化名)原本是一对恩爱夫妻。 有一天,小李发现了小明和公司下属简(化名)的模糊短信记录,怀疑丈夫小明和简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决定报复简。 小丽在网上定制侮辱性锦旗发给简,还在小区里发传单、投稿公开简的个人信息。 在小简家附近的涵洞墙壁、电线杆配电箱、饭馆招牌旁等5处,刊登了5张辱骂小简的“大字报”。 小丽多次投“大字报”后,不知所措的简情绪崩溃,持刀自杀,被家人救了出来。 简某获救后,将小丽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一切侵害小丽名誉权的行为,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的行为主观上对简的名誉损害具有恶意,客观上实施侵犯简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我们认为原告要求李被告停止侵害、道歉、恢复名誉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于是,被告人李某判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并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简先生书面道歉,内容须经法院确认。 然后在简的住所附近等地发布公告,发布时间为7天。 否则,法院将在媒体上刊登本案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李先生承担。 (见陈捷等人:“小三”不堪自杀,获救后上庭索赔。 (《浙江法制报》 22年5月17日第8版,以下简称)“索赔案文”)。
从上述“投诉文”的内容来看,被告人李某对简的侮辱、诽谤行为侵犯了简的名誉权,损害了简的名誉,造成了自杀未遂,似乎是一种名誉侵害。 但由于文章后的《法官之说》中有“本案中,简雅美长期保存婚外两性关系,两人的行为有违公俗良序,有违公序良俗……”等内容,被告李某享有简的隐私权当然,“投诉文”并未记载被告小丽披露小珍与阿明两性关系隐私的程度,以及对小珍实施侮辱、诽谤的语言程度,所以读者是披露了小珍的隐私,还是使用侮辱、诽谤语言的小珍因此,笔者不打算就该“投诉文”提到的判决认定侵害名誉权是否妥当发表评论,而是以此揭示“小三”的个人隐私,并伴有一定的侮辱、诽谤等实际生活中常见的一般情况
首先,一般来说,原告的隐私开始公开也可能构成名誉侵害。 比如,本来甲男少女的关系比较密切,但只限于在比较多的时间里说所有的话吃饭。 当然是当事人不想让他人知道的隐私信息,属于法律规定的隐私范畴。 但贾男的妻子丙得知后,主观上认为两人关系更深,除了披露相关信息外,还想象男女之间的其他暧昧情景,使用侮辱、诽谤等语言。 这种情况当然是侵犯名誉,是使用法律规定的侮辱、诽谤的语言侵犯他人名誉的情况。 这种情况无疑引起了少女对名誉的社会评价下降,而且社会评价下降的主要原因不仅是少女与其丈夫关系的模糊夸张,使用的语言也较多,侮辱、诽谤的语言也较多,少女的名誉受到损害,社会评价下降。 在这种情况下,有时会在一定程度上透露少女及其丈夫的隐私,但侵害名誉权处于次要地位,可以忽略不计,通过侵害名誉权获得救济。
其次,也要看到,即使不使用侮辱、诽谤的语言,只要行为人如实披露了违背公序良俗的隐私,就足以造成一个人名誉的社会评价低下,即名誉受损。 例如,王五(女)只透露了张三(女)长期涉足自己家庭、与丈夫李四长期保持两性关系的事实,在很大程度上也表明,在用好话说服张三之后,张三依然我行我素但是,王五没有歪曲和捏造事实。 我只是如实而来,也没有使用侮辱和诽谤的语言。 对于这种情况,认定王五侵犯张三名誉权无疑是不恰当的,或者不符合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认定侵犯其隐私权是适当的,符合构成要件。 张三(女)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但当庭审理也不能公开。 王五在这么大的范围内公开。 即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得到权利人的明确同意,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第《民法典》条)。
根据以上列举的两个典型情况,在笔者看来,一般来说,披露某人成为“小三”的事实和经历,无论是否使用侮辱、诽谤,都会降低对这位“小三”的社会评价,实际上是一种名誉这才是“小三”为打官司维权的关键。 但即使被披露的人只是如实而来,或者略有不实,基本事实也是正确的,但在枝节和次要方面不实的,不能认为侵犯了名誉权,认定侵犯隐私权更为妥当。 但如果公开的隐私是次要的,即想象该人一定是“小三”,大胆推测一般的“小三”有各种行为,使用侮辱、诽谤的语言,以此来证明其所谓的“美
最后,笔者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在《投诉文》等一般报道中,认定侵犯名誉权的要抓住名誉权的构成要件,认定侵犯隐私权的要抓住隐私权的构成要件。 同时也让读者清楚了解,即便是“小三”,其隐私权和名誉权也受法律保护,构成过度侵权。 当然,可以对真正的“小三”采取权利保护的手段。 包括让相关人员知道作为“小三”的行为。 例如,如果是有丈夫的女性,也可以通知丈夫。 但是,由于这超出了本文的范畴,需要用另一篇文章进行叙述,在此省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