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男女订婚到结婚,他们的关系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过着各自的生活,没有同居生活。 二是共同居住,共同生活。
同居生活是男女双方自主选择的生活方式,是双方意志自治的体现,法律不干预这种生活状态。 同居不等于结婚,两者在法律上没有必然关系。 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男女必须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才算夫妻。 即使按照当地的习俗举行了婚礼,明媒也会结婚,以夫妇的名义共同生活,即使生了孩子也是同居关系。
一、男女双方未登记结婚,也未同居生活的,女方应当回赠彩礼【注: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第5条】。 回礼多少取决于双方的错误、订婚时间长短、社会影响大小等因素。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同居生活的。 彩礼一般应返还,但共同生活时间长或生孩子的可以不返还。
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同的观点是,“不办理婚姻登记,女方应当还彩礼”的规定只适用于“没有结婚登记,也没有同居”的情况,不适用于“没有办理婚姻登记但已经同居”的情况。 处理彩礼纠纷,不能一刀切,不能以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由,一律认为彩礼应该返还。 应根据现行法律,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决定妇女是否返还彩礼和返还金额
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理由
彩礼金额
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
女方怀孕、分娩情况
社会评价对订婚或共同生活对外公示效果对双方当事人的影响
当地风俗习惯
双方其他共同事务处理。
在我国很多地方,有男人后悔结婚,女人不退彩礼的习惯,后悔结婚的女人,就要回礼。 这种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无论男人后悔结婚,还是女人后悔结婚,只要有正当理由,不是过失,不影响彩礼的返还。
(作者: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