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但另一方不同意的,有关部门可以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1.法院调解
我国人民法院审理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案件时,应先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经多次教育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
2.法院判决
经过调解,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法院可以作出准予当事人离婚的判决。
实践中,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首先进行调解。一般第一次诉讼不判决离婚,半年后当事人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一般第二次离婚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强了。
二、起诉离婚对方不出庭怎么办
根据人民法院审理的多起离婚案件,被告不到庭可以分为两种:
1.因被告人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出庭的;
2.被告有明确的地址,他已经通知自己因为各种原因不会出庭。
对于第一类离婚案件的被告,由于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出庭。法院的处理方式:规定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不能出庭,诉讼文书可以公告送达。那么公示期满就意味着相关法律程序已经依法送达给他们了。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对于第二种:被告有明确的地址,他已经被告知。各种原因不出庭,处理方式因为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混乱。法院会分不同情况处理:
(1)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他们收到法院以不愿意离婚为目的的传票,就不会出庭应诉。对于这类离婚案件,有两种情况:
第一,我确实不想出庭参加诉讼,但是我以书面形式向法庭陈述我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可以缺席判决处理。
第二,不愿意出庭,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离婚意见。对于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必须出庭的被告,就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必须出庭的被告。由于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在未到庭前无法查明相关案情,经两次传唤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传唤其到庭参加诉讼。
(2)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离婚案件,其法定代理人不愿配合法院工作,拒绝出庭应诉,导致案件无法审理,因其子女离婚后无人抚养等诸多因素。处理此类离婚案件,首先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多做思想工作,督促其配合法院的审判工作,代理子女出庭,让法院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如果多方通过法院做工作,监护人还是不愿意出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出庭,而拒绝出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