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的前一天
她背着丈夫和第三者约会。
她丈夫在酒店抓住了她。
衢州女子夏洛(化名)与丈夫冯强(化名)的离婚案,成为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判决离婚损害赔偿的第一案。
案情经过
2021年3月,夏洛经人介绍认识了冯强,在没有完全了解对方的情况下,仍完成了订婚仪式,并于当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在宴会的前一天,夏洛被丈夫发现出轨。之后双方因离婚未达成协议,导致诉讼。
庭审现场
夏洛说,婚后她发现双方脾气都不好,不适合在一起生活,所以谈了离婚。到目前为止,她还没有同居。但双方无法就离婚达成一致,故起诉离婚。
冯强说,双方并不是因为性格而离婚,而是因为夏洛在婚姻中出轨。他同意离婚,但要求夏洛为冯强在婚姻中的不忠行为支付5万元。
如果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调解不成,应当准予离婚。在诉讼中,冯强明确要求夏洛赔偿损失5万元。因为夏洛承认她在婚姻中出轨,她的行为构成了重大过错。冯强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1.允许双方离婚;
2.夏洛赔偿冯强损失5万元。
法官的陈述
《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扩大了婚内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这种掩饰条款的灵活性、抽象性和外延的不确定性,将最大程度地将重大过错导致的行为全部纳入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并得到法院支持的范围。也为法院审理除重婚、家暴以外的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可以根据相关事实决定适用。
该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可以说与一般侵权责任法中的损害赔偿一脉相承,但不能完全等同。不同的是,离婚损害赔偿只是损害赔偿这个大概念中的一小部分,两者不仅在制度功能和基础上有所不同,而且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
1.在主体上,离婚损害赔偿只适用于因过错行为而离婚的夫妻双方,要求其中一方主张没有过错。
2.有条件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符合《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过错情形导致离婚的前提条件。虽有过错,但如果过错不属于第1091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未导致离婚,则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另外,3360必须满足。
1、过错方的损害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
2.过错方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离婚损害赔偿虽然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但法官可以根据查明的情况和常识,确定过错方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对赔偿数额行使自由裁量权。
最后请注意!
婚姻不易,可做可珍惜。希望婚姻当事人都能树立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取向的婚姻家庭观,不要把婚姻当成儿戏,切实履行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法律链接:
103010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组织可以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确属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二)与他人共同生活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其他重大过错。
编辑:刘梦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