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010规定,因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发生的纠纷,分两种不同方式处理:一种是诉讼外有关部门调解,一种是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根据离婚纠纷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要求,经有关部门调解后,可以提起离婚诉讼。调解不成,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不经有关部门调解,直接提起离婚诉讼。
1.《婚姻法》中没有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说明相关部门对离婚纠纷的调解情况。
从实际情况看,调解主要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群众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这些部门贴近群众,纠纷发生的地方,很容易了解当事人的情况和纠纷的真相。在有关部门的主持下调解离婚纠纷,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工作和生活,具有方便群众、促进家庭和社会和谐的特点和优势。
实践证明,许多离婚纠纷在申请诉讼程序之外通过调解得到了合理解决。有关部门在调解过程中,必须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强迫当事人达成某种协议,也不得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和判决
离婚诉讼是以夫妻一方为原告,另一方为被告,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提起的诉讼。在司法实践中,离婚诉讼可能包括若干诉讼请求,如关于子女和财产的诉讼请求,但都是附在离婚诉讼请求之后的。
103010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说“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应当理解为:一般情况下,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可以调解解决的,不需要判决。注重调解是中国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优良传统。但是,调解不应该是绝对的,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有例外。离婚案件的调解应从实际出发。总的来说,首先要本着改善和巩固婚姻关系的精神,多做调解和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同意离婚的协议,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诉讼中的调解也有三种不同的结果:
首先,双方达成了一致与和解的协议。这种情况下,根据原告的起诉状,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录在案。
二、双方达成协议离婚。本案中,一方的离婚请求已经转化为双方自愿离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制作离婚调解书,送达双方,经双方签收后,即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
第三,调解失败。经调解,原告仍坚持离婚要求,被告仍拒绝离婚。这种情况下,诉讼还会继续,人民法院会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