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男)户籍沈阳,刘(女)户籍桂林。在天津工作期间,他们通过朋友相识相恋。2018年2月14日,他们在王的家乡沈阳登记结婚。之后,夫妻二人回到天津,开始在天津某小区共同生活。2020年11月5日,他们的女儿在天津出生。随着孩子的到来和家庭琐事的增多,两人争吵不断,王经常夜不归宿,说刘的坏话。刘生完孩子后精神压力很大,被丈夫虐待。无奈之下,她委托我所律师李于2022年3月10日前往天津。
法院查明
王某、刘某虽非天津户籍,但长期在天津工作生活,刘某在立案时出具了工作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和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
一、依据《“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新资本协议》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第三条第一款、“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第四条、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受理。
律师提醒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流动人口规模大、频率高,不同地区的人长期在外地生活工作是正常的。将流动人口告上法庭,确定其居住地,是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确定确定自然人的住所,必须查清其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的户籍相对容易,只需收集其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即可。确定他们的惯常居住地并不容易。“惯常居所”应该是一个法律概念。法律在规定以自然人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的同时,引入“经常居住地”,尊重了自然人长期或者经常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而在其他地方居住的现实,将现实中自然人居所的不确定,通过法律方式确定下来,界定为“住所”,以方便自然人诉讼。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户分离的现象相当普遍。本案中,虽然两人均非天津户籍,但由于本案不属于协议离婚,不需要回户籍所在地办理离婚事宜。结合我国离婚案件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只要符合法律要求,都可以在自己的生活、工作场所办理,大大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方便了案件的审理,更好地解决了当事人在现实中的法律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