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媒体都在谈论离婚率越来越高的一个现象,大部分都持负面评价。
离婚率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由于人们固有的婚姻家庭、个人权利、对爱情和幸福的感受等价值观的改变,使得离婚越来越普遍。
这样看来,离婚率高不一定是坏事。但是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处理离婚问题,绝大多数人其实犯了一个错误。
01、电视剧情节太“坑人”
在律师服务过程中,我遇到了很多“懂法”的当事人,他们的法律知识往往来自于社会上的口口相传,或者电视剧中相关情节的演绎。
问题是,现在一些影视编剧明明对法律一知半解,还要生搬硬套,解读法律。就像有些古装剧长期互相抄袭,以为是在解读正史一样,影视剧对离婚手续的情节处理更是离谱。
太多观众通过这些离谱的电视剧情节接受婚姻“大众化”。事实上, 大量的人以讹传讹形成了不少错误观点,比如离婚只要两个人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就可以了,发生婚外情会导致净身出户等等。
作为一名婚姻律师,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些当事人在离婚时陷入一些误区,尤其是涉及婚外情的时候。他们要么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搜集对方不忠的证据,要么在被对方抓到手里时让步太大,处置权利不当。
本文要讨论的是婚外情对婚姻关系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影响有多大,在一方或双方发生婚外情,婚姻破裂离婚的情况下,如何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02、法定过错门槛高
好了,言归正传,说说婚外情。其实婚内婚外情,离婚如何处理,是一件很复杂很微妙的事情。
法律并非不仁慈,但没有规则就无法实现方圆。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可见,只有重婚或有配偶者同居这种严重的婚外情,才能在离婚诉讼中主张损害赔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也专门解释了“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共同生活”是指有配偶的人与婚外异性连续稳定地共同生活,不以夫妻名义。这里可以看出,法律对证明配偶在离婚时“出轨”有非常高的举证标准,从而主张损害赔偿。
所以,婚姻法中的过错,指的就是“法定过错”,认定的门槛比较高,不是我们一般大众理解的过错。
那么,婚外情未达到法定过错程度,就不需要证明,也没有相应的赔偿吗?当然,答案是否定的。
03、证据材料有哪些
首先,我们来梳理一下有哪些形式的证据可以证明婚外情。
(一)文字资料类
1.有婚外情的一方在事发初期,因情况需要或紧急,所写的“自白”、“道歉”、“保证书”、“协议书”等形式的书面材料;
2.婚姻一方有嫖娼、住宿、约会、非法同居等行为,警方介入笔录、宾馆开房记录等。
3.服务单位发现婚姻一方的嫖娼事件或婚外情行为时,可能有针对其行为方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文件和资料;
4.知情人或证人出具的有关婚外情或非法同居的书面证明;
5.婚姻一方与外遇对象的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电脑博客日记、QQ微信聊天记录,经公安部门公证后固定的书面材料。
6.婚姻一方与第三方的房屋买卖、租赁合同,非婚生子女的出生证明,医院的病历等。
(二)视听资料类
1.夫妻双方就婚外情进行谈判的录音材料,出轨方自己承认的电话录音;
2.结婚一方和第三者在公共场所的行为的视频和照片,如成双成对、相互拥抱或进出房间;
3.视频、照片等。其中一个婚姻伴侣被发现和第三者在床上。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一些政党获得ev的方法
从伦理的角度,有人认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加害人和第三者不能主张隐私权。他们认为这种行为违背伦理道德,法律保护的隐私权必须兼顾社会道德和公众的共同利益。如果违反社会规范的“婚外情”也能主张隐私权,可能会导致社会更多丑恶现象的出现和延伸。所以一切形式的婚外情证据都是支持的。
相反,大部分观点从隐私权的本质出发,认为隐私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绝对的,应当受到法律的强力保护。因此,涉及不雅图像的视频和照片侵犯了他人隐私,不应采信。
我觉得这里不能采用掉书包的逻辑。
诚然,隐私权作为一项人格权,自然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夫妻一方对配偶的行为有知情权。
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捉奸拍照和摄像,主观目的不是要故意侮辱对方,也不侵害他人的人格尊严,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可以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同时,仅用于诉讼需要,仅在庭审过程中向对方当事人和法官公开,而非向他人公开或随意庭外出示。这种做法与保护隐私权的法律规定并不冲突。
其实最常见的情况是,经过调查收集,当事人的证据要求达不到法定过错的程度,只能证明生活中存在常见的一夜情、配偶偶尔不忠等。如何保护无辜一方的权利?
04、财产分割分情形
接下来我们来分析不同程度的婚外情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影响。
(一)法定婚外情情形
在合法婚外情的情况下,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和多分财产,可以支持。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配偶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一项法律规定,在婚外情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但令人遗憾的是,司法实践中的损害赔偿数额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来说太低了。在大多数涉及损害赔偿的案件中,不可能惩罚违法者而保护无辜者。
如果在夫妻分割共同财产时无法作出有利于无过错方的判决,仅仅依靠损害赔偿来制裁无过错方就是法律上的笑话,从社会效果上来说也会让婚内不忠更加嚣张和肆无忌惮。(其实现实也差不多)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无过错方要求多分财产的主张大多可以获得法院支持,尽管多分的比例较小,比如百分之五十五,在财产基数较大时,还是相当可观的。
事实上,我还没有发现法律上有明确规定无过错方应该分割财产。类似案件的结果,更多取决于法官在保护社会正义的良知和证据方面的自由裁量权。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当婚姻一方有合法婚外情,另一方有证据证明时,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同时,结合司法实践和孰轻孰重的法律原则,无过错方也可以请求更多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一般的婚外情情形
在一般的婚外情情况下,主张分享夫妻共同财产可能是有益的。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大多数因婚外情离婚的案件中,无辜一方往往因为不能充分证明配偶有合法的婚外情而丧失了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机会。
虽然我们有无数的立法建议,但是为了解决眼前的问题,在只能证明一般婚外情的情况下,还是需要讨论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新的《婚姻法》也是在17年前的2001年修改的,这就不可避免的导致了立法的滞后。同时也要注意,《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只是明确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并不是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另外,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1.《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八条之三。《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具体处理也可以有所不同。个人使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从上面的法律梳理可以看出, 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是均等分割与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前提下,再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由法官自由裁量。
在目前法律制度暂时不变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当有法律证据证明婚姻一方出轨导致离婚时,即使另一方不能充分证明出轨程度已经达到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地步,也可以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就像法律规定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因为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损害了婚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那么婚外情的一方不也是通过自己的行为损害了配偶的权益吗?
有时候这种精神上的伤害甚至比物质上的伤害还要严重。既然物质损害行为人的法律可以规定少分或者不分,为什么精神损害更严重的婚姻一方不能要求更多的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 不能因为当事人无法举证证明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就直接否决其他情形的婚外情对婚姻感情所带来的影响与损害,'s这样做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也不利于促进公平正义的社会氛围。
所以,当婚姻一方有证据证明配偶有婚外情时,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有权要求多分。
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一般婚外情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多数情况下仍作出有利于无婚外情一方的判决,包括但不限于在财产调查、财产形式选择、子女抚养等方面的酌定照顾。
05、对婚姻各方的建议
(一)忠实婚姻,恪守法律
佛说,前世500次回眸,只带给我们今生一把刷子。
相遇,相识,相知,相守,不容易。既然我们已经选择了对方作为我们余生的伴侣,我们就应该小心不要忘记你的主动思想。无论时光如何流逝,你都应该和他/她在一起,直到生命的尽头,你才体会到一生的温暖和浪漫。
忠于婚姻,遵纪守法,这样才能收获幸福的生活!不要拼尽全力,贪图一时的快感,把之前的美好都毁了。
(二)缘分尽时,切勿强求
都说拆十座庙不如拆一桩婚,但有时候一桩婚的双方已经到了无法继续生活在一起的地步,只好劝当事人学会放下。
不要花太多的人力物力去收集对方婚外情的证据,不仅是因为法律对婚外情的认定标准很高,也是从保护无辜一方的角度出发。
毕竟现在的社会调查机构大多不懂法,只知道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找出配偶不忠的证据。有时候他们会在过程中触犯法律,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得不偿失。
但是,如果双方涉及的财产数额巨大,经过仔细的衡量和评估,收集对方婚外情的证据具有很大的价值,那么收集起来可能是合适的。
李,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执业律师,《第一财经日报》常年特邀嘉宾,案例培训讲师,中国投资银行家族办公室高级研究员。
文章来自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