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如何认定,“事实婚姻”如何认定?!未结婚登记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能否按事实婚姻处理?

2023-03-14 14:46:19 婚恋情感 茜茜

资料来源:家务法务

转自:济南中院

提示:所有注明“出处”或“转自”的本期作品均转载于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 分享的内容是作者个人的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并不代表本期的观点。

【典型案例】

当事人:原告:赵某甲; 被告:赵某乙。

1982年原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于1983年5月1日原知道被告在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开始共同生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被告为了再婚,婚前有5个孩子,婚后原本与被告一起生活。 原被告结婚后,原告于1988年6月20日生下女儿赵某丙,1992年1月29日生下儿子赵某丁。 原、被告婚后初期关系尚好,但这几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矛盾逐渐激化,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 被告于2015年起诉与原告离婚,随后撤销了控告。 2017年3月2日,原告再次起诉离婚。

据原教授介绍,原告赵某甲认为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向原法院提出请求,要求被告双方下令解除婚姻关系。 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被告人赵某乙同意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要览】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两人以夫妻名义开始共同生活至1994年2月1日,且两人符合结婚的实质性要求,应由事实婚姻处理。 两人婚后初期关系还不错,后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矛盾激化,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被告同意离婚,应该允许离婚。 原告陈述的财产,其成年子女对财产所有权主张权利,原告应当先有确权,确定原被告共同财产的范围,本案不予处理。 判决:允许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离婚。

【裁判思路】

1 .同类案件处置要点

)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符合婚姻条件的男女在婚姻登记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大侠也可以视为夫妻关系,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与婚姻关系合并计算婚姻关系的存续时间。

)2)符合事实婚姻构成条件,与合法登记的婚姻同等对待。 事实婚姻与合法登记的婚姻处理原则相同,可以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判断是否允许离婚的条件,判断是否允许调解离婚或者离婚,也可以判断不允许离婚。

)3)属于事实婚姻的,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按照《婚姻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子女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

2 .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申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均无配偶、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禁止结婚情况等,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方可按事实婚姻处理。 否则按同居关系处理。

)2)主张解除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应当证明现有婚姻事实婚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理由和事实,否则应当承担不可证明的法律后果。

)3)除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事实婚姻外,未经登记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保护婚姻关系需要婚姻登记方式。

【裁判规则】

1 .法律法规

《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修正)

第八条征婚男女双方应当自行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 获得结婚证就是建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01]30号) () ) ) ) ) ) ) ) )。

第五条未依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提出婚姻申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性要求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性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案件受理前告知补办结婚登记。 未重新提交婚姻申请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2月13日)

1 .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大侠也认为是夫妻关系,一方面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起诉时双方都符合结婚的法院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起诉时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非法同居关系。

2 .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过着同居生活,大侠也认为是夫妻关系,一方面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上的婚姻关系; 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 .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理婚姻登记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4 .离婚后,双方不再婚,不履行复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一方起诉“离婚”,通常应当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5 .申请婚姻的一方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者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与第三人申请婚姻,或者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的,前一婚姻关系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该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解除后一婚姻关系上一婚姻关系一方要求处理离婚问题的,应当根据该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调解或者判决。

6 .审理涉及事实婚姻的离婚案件,首先应当进行调解。 经调解撤销和好或者诉讼的,应当确认婚姻关系有效,送达调解书或者裁决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经调解或者判决准予离婚。

7 .未经结婚申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者解除同居关系,经查明是非法同居关系的,应当一律判决解除。

8 .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的,应当一并解决。 具体分割财产时,要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实际情况和双方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9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谁抚养,双方协商不成,应当根据子女利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哺乳期的孩子,原则上由母亲抚养,只要父亲条件好,经母亲同意,也可以由父亲抚养。 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征求子女本人意见,一方将未成年子女收养给他人

10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获得的收入和购买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产可以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一方向他方请求的财产,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 )法辩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11 .解除隐藏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以作为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12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当适当照顾,或者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援助。

13 .同居生活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的,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配偶身份可以依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认定非法同居关系,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3 .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一)》 (沪高法民一(2005(2号) ) )。

……

第四条主张解除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

(一)现有婚姻为事实婚姻

(二)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理由和事实。

[说明]

事实婚姻与一般的合法婚姻相比,在几个方面有所不同。 (1)缺乏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即未办理或者合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且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 这是事实婚姻区别于通奸、姘居等非婚两性关系的重要要件; )3)符合结婚的实质性要求,即男女双方均无配偶、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禁止结婚等情况。

根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条例实施前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事实婚姻经重新登记手续的,转为合法婚姻,当事人可以行使离婚请求权。

未登记结婚,但男女双方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又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的,以条例实施之日为界限,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在条例实施前男女双方符合婚姻实质要求的,被认为具有事实婚姻效力,可以不补充登记就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条例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性要求的,应当在行使离婚请求权前,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重新提交婚姻申请。 不重新提交结婚申请而坚持“离婚”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关系具有婚姻效力,当事人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相互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 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问题,有约定的从约定开始; 没有约定的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同居期间出生的子女有结婚生子的相互配偶的继承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2014年5月21日修订)

三、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仅限于提交婚姻申请的婚姻。 当事人对事实婚姻申请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不予受理,依照离婚程序处理。

《江苏高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综述(2005)》

三.关于离婚

……

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发现离婚的主体不是登记在结婚证上的主体的,不得认定当事人为登记结婚。 应相应处理实际同居主体之间为事实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

……

(五)处理事实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规定,对事实婚姻不能调解的,一律准予离婚。 新婚姻法实施后,这一规定是否还适用,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认识。 对此,与会者一致认为,法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事实婚姻的态度不同。 考虑到事实婚姻形成的具体情况,法律总体上不承认事实婚姻,但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法律允许有条件的事实婚姻。 但从《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来看,法律对事实婚姻的认定较为宽泛,只要符合事实婚姻构成条件,就等同于合法登记结婚。 因此,与事实婚姻合法登记的婚姻处理原则相同,可以通过调解或判决许可离婚,也可以不许可离婚。

【专家视点】

1. 《婚姻法》规定,未提交婚姻申请的男女必须提交婚姻申请,但法律对未提交婚姻申请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 从立法本意来看,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为此,《婚姻法解释》在过去的司法解释中坚持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的原则,对不属于事实婚姻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男女双方未经登记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在案件受理前通知应当补办结婚登记。 补充的,双方自符合结婚实质要求时起承认夫妻关系,按离婚诉讼处理; 不补发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这与对未登记的情况除事实婚姻外,解除和处理非法同居关系的以往做法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2001年12月26日)。

2 .事实婚姻是指无配偶男女,不办理结婚申请,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大侠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姻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许多农村特别是边疆地区,事实婚姻占当地婚姻总数的70%。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 (1)传统习俗的影响。 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姻,很多人认为举行婚礼,亲朋好友认可就是夫妻,无需履行法律程序。 )2)婚姻申请难。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我国幅员辽阔,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很难进行结婚登记。 (3)登记制度不健全。 例如,有的当事人到了婚姻登记机关,由于没有办事员等原因不能登记。 有人擅自提高法定结婚年龄,使当事人不能实现合法权利。 )4)结婚登记的车费。 例如,有些人领取计划生育押金、户口迁移保证金等。 )5)法制宣传不够。 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 有些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为了逃避国家对婚姻的管理和监督,故意不登记,造成了事实婚姻状态。

事实婚姻的效力历来是法学界争论的重要问题。 有人认为承认事实婚姻,必然破坏婚姻登记制度,不申请婚姻的,应当一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前,未办理结婚手续而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大侠也认为是夫妻关系,同居时或者起诉时双方都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同居时或者起诉时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从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日(1994年10月1日)开始,不申请婚姻,以夫妇名义过着同居生活,以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审议修订《婚姻法》时认为,目前不少人不登记“结婚”。 没有注册的原因很复杂,有的不符合结婚条件,有的符合结婚条件,有的费用太高,有的不方便注册。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违反婚姻实质条件的,婚姻法已经规定为无效婚姻; 符合结婚实质性要求,只是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一律简单宣告无效婚姻,不利于保护妇女权益,应当通过加强法制宣传、完善登记制度等工作,通过补充登记等方式解决。 因此,修改后的《婚姻法》第8条符合本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增加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追加登记”的规定。 这项规定从积极的角度重申了婚姻登记的必要性。 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已经举行婚礼或者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尚未办理婚姻登记的男女,应当尽快补办登记,使自己的婚姻行为合法化。

——胡康生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事实婚姻如何认定
声明:九心理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caozl@nbrjw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