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专业调查机构,婚外情调查协议有效吗?调查公司有权进行调查吗?

2023-02-15 14:19:34 婚恋情感 茜茜

你怀疑男性出轨吗? 有些人选择聘用调查公司进行婚外恋调查,与调查公司签订的《婚外情调查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调查公司是否有出轨调查权?

云南权仲律师事务所雷梦馨律师以案说法

20XX年12月2X日,为了调查被上诉人叶某(甲为丈夫)标的)的出轨证据,与上诉人广州某商务信息公司)乙)签订了委婚字20XX第12XX号《婚外情调查协议》,甲约定委托乙调查内容。 根据甲方提供的线索,了解目标出轨行为。 甲方捕获诉讼中使用的证据——主要指目标情感出轨的事实。 (可能包括目标与第三方同居或约会的视频、目标导致第三方怀孕的胎儿或婴儿的事实资料,以及有助于证明目标出轨的其他文字资料等); 二、乙方协助甲方调查取证期间。 乙方收到甲方首付后30-60天内(乙方在保证所有调查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下,按照最快速度完成服务内容。 在此期间,乙方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绝对的风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时,与甲方无关,需要延期乙方时应通知甲方,并通知甲方事由(延长调查时间天数,须双方根据实际协商),延长时间不增加委托费用三、甲方对乙方支付差旅费、劳务费、费用具体支付方法如下。 1、签订协议时支付首付活动经费的60%,即24000元。 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叶某向上诉人广州某商务信息公司支付了24000元。

雷梦馨律师法律解析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广州某商务信息公司与被上诉人叶某签订《婚外情调查协议》,被上诉人叶某委托上诉人广州某商务信息公司调查配偶出轨行为,本案争议集中在双方签订的《婚外情调查协议》是否有效。

首先,被上诉人叶某作为妻子对丈夫的生活信息享有一定程度的知情权,但该知情权是基于其特定身份产生的,具有人身服从属性,仅限于其个人享有,不能许可他人享有,也不能委托其他无身份的人享有被上诉人叶某委托上诉人广州某商务信息公司调查配偶出轨行为的方式,涉及社会上不特定人的隐私,侵犯不特定人的人格权,这种方式不合法; 本案上诉人广州某商务信息公司与被上诉人叶某签订的《婚外情调查协议》上诉人调查被上诉人配偶隐私,约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 如果此类合同有效,调查公司可以调查他人隐私获利或者侵犯他人权利获利,这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规范。

其次,公民人格权。 包括隐私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只有享有侦查权、调查权的行政、司法机关和律师等特定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范围内侦查、调查公民权利,未经法律授权的个人和单位调查公民隐私上诉人广州某商务信息公司不是具有法律规定的调查权、侦查权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律授权,无权调查公民隐私。 如果允许上诉人广州的一家商务信息公司从事这种调查他人隐私的业务,可以说这是以法律对调查、搜查权力的限制为形式,对公民没有隐私。 更重要的是,这种调查权力的扩大损害了国家、集体和第三方的利益。

此外,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即使转让一定程度的调查权限,这种调查公司的设立和调查业务的开展也必须得到法律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的许可、批准或者其他形式的授权。 公安部发布《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明令禁止开设这种私人侦探性调查机构和开展这种调查业务。 本案中,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上诉人广州某商务信息公司享有的经营范围为企业咨询、市场调查等,不包括公民隐私调查。 上诉人广州某商务信息公司与被上诉人叶某签订《婚外情调查协议》超出工商行政管理局许可上诉人经营范围。

上诉人广州某商务信息公司与被上诉人叶某签订的《婚外情调查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本案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按照“无效返还”的原则,上诉人广州某商务

法院判决

一、被上诉人叶某与上诉人广州某商务信息公司于2008年12月23日签订的《婚外情调查协议》无效。

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人广州某商务信息公司退还被上诉人叶某24000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叶某的剩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广州某商务信息公司的反诉请求。

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借款、融资担保等各类合同纠纷及婚姻家庭纠纷类案件,在民商事诉讼案件中具有较丰富的经验。现致力于处理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相关事务。

雷梦馨律师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骗、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婚外情专业调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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